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健全公司薪酬管
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本
制度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的全部在职成员,包括独立董事。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水平与公司规模、业绩匹配,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责任义务匹配;
(三)与公司长远利益、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确定薪酬。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在公司领取报
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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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评价;
数额、奖励方式以及是否存在止付追索情形,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七条 董事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执行;
实际工作岗位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标准与绩效考核领取薪酬,不额外领取董事
津贴。
(二)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仅领取固定津贴,不参与任何与公司或个人绩效挂钩的激励安
排(包括但不限于绩效奖金、股权激励计划等),以保持其决策的客观性与独立
性 。独立董事的固定津贴具体标准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
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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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组成,其中绩效薪
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
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为年度的基本报酬。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绩效管理体系,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及个人绩效
相挂钩,年度结束后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结果发放。
第九条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内部薪酬
制度确定及执行。
第十条 本薪酬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经
股东会另行批准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长效激励约束机制相关权
益。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一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市场环境及公司经营
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薪酬体系应与公
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作
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
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经营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个人职位或职责调整。
当上述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制度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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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方案提出修订方案,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做出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及公司制度文件中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
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
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
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根据相关
行为后果,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或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
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在工资奖金中扣除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如适用)等
费用,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下列情形的,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减少发放或不再继续发放薪酬或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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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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