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博设计: 总经理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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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理层的行为,确保经理层忠实履行职责,
勤勉高效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主持公司
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综合
管理能力;
  (二)具有知人善任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
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
法规;精通本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熟悉相关行业业务;
  (四)诚信勤勉、廉洁公正;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精力充沛、身体健
康。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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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
形、拟聘任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前款规定的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七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
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
代发薪水。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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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条    解聘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经董事会审查后决定;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出建议,经董事会审查后决定。
  第十一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二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
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
生效。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总经理在资金、资产运用及合同签署等方面的权限为:
  (一)审议未达到《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应提交董
事会决定的交易审议标准的其他交易事项(受赠现金资产及提供担保除外)。
  (二)审议决定单笔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不含 100 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
  (三)审议未达到《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条一第(四)项规定的应提交董
事会决定的关联交易审议标准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受赠现金资产及提供担保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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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上述关联方与总经理有关联关系的,该等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办理银行信贷额度并决定贷款事项;
  (五)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审批公司财务支出款项。
  (六)经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处理对外事宜和签订公司日常业务合同;
  上述购买、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十六条   总经理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职务。
  第十八条   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二)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部门或工作;
  (三)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就相应人员的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总经理提
出建议;
  (五)有权召开主管工作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题、出席人
员等,并于会后将会议结果报总经理;
  (六)按照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的业务开展,
并承担相应责任;
  (七)就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八)总经理不在时,副总经理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职权;
  (九)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财务负责人主要职权:
  (一)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二)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有权部门的规定,拟定公司财务会计
制度并报总经理及董事会批准;
  (三)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按时完成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并保
证其真实性;
  (四)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财务及其他相应的部门或工作,并承担
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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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就财务及主管工作范围内的人员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总经理提出
建议;
  (六)按照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对业务资金运用、费用支出进行审核,并负
相应责任;
  (七)定期或不定期就公司财务状况向总经理提供分析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
  (八)沟通公司与金融机构的联系,保证正常经营所需的金融支持;
  (九)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财务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编制、会计政策处理、财务信息披露等财务相关事项
负有直接责任。
  财务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公司财务流程的控制,定期检查公司货币资金、资产
受限情况,监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
况。财务负责人应当监控公司资金进出与余额变动情况,在资金余额发生异常变
动时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财务负责人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若
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
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   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原则上每季度一次,并自觉接
受董事会的监督、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二) 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三) 公司重大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情况;
  (四)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投资项目、聚集资金项目进展情况;
  (五) 资产购买和处置事项;
  (六) 资产运用和经营盈亏情况;
  (七) 经济合同、资产运用及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引发重大诉讼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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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项;
  (八) 其他董事会授权事项的实施情况;
  (九) 总经理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
  总经理应当保证其相关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性。
  第二十一条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经常就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运作等
日常工作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总经理报告工作,总经理应在接到通
知后及时按董事会的要求报告工作。
              第五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主持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公司生产、经营、
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审定公司的经济合同。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分常会和临时会议,讨论有关公司经营、管理、
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各属下公司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总经理办公会
议议题通常包括:
  (一)制定具体贯彻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措施和办法;
  (二)拟定公司经营管理和重大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计划方案;
  (三)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公司资产用以抵押融资的方案;
  (四)拟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建议方案;
  (五)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调整方案;
  (六)拟定公司员工工资方案、奖惩方案、年度招聘和用工计划;
  (七)制(修)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具体规章;
  (八)决定涉及多个副总经理分管范围的重要事项;
  (九)听取部门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述职报告;
  (十)总经理认为需要研究解决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参加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
其他总经理认为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根据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决定定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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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召开。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决定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于会议
前一天发出通知。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通知,通常应说明下列内容:
  (一)会议名称;
  (二)会议时间;
  (三)会议地点;
  (四)出席会议人员;
  (五)会议审议事项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
可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主持会议。
  第三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所议事项应做出决定。总经理办公会议应对
所议事项进行充分讨论,由总经理做出决定。非由总经理主持会议时,主持人应
将会议情况报告总经理,由总经理做出决定。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办公室指派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会议
纪要内容主要包括:
  (一)会议名称;
  (二)会议时间;
  (三)会议地点;
  (四)出席会议人员;
  (五)会议议程;
  (六)会议发言要点;
  (七)会议决定;
  (八)与会人员签字;
  (九)会议记录员签字。
  第三十二条会议记录由总经理办公室保存,在公司存续期内,一般至少保存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所议事项做出决定后,由总经理负责领导、
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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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考核。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的薪酬应同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并参照绩效考
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发放。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发生调离、解聘或到期离任等情形时,必须进行离任审
计。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因工作失职,致使公司遭受损
失,应根据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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