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经济行为,
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内控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
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的
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
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
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
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内部审计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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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
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
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且至少
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其中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
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
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九条 公司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坚持实事
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玩忽职守。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
第十条 审计部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
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的必要经费列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由公
司予以保证。
第十二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
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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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和要求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审计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
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公司其他部门共同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
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
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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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
交上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六条 审计部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
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
价。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设计与收款、采购及付款、招投标、
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
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上述控制活动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包括关联交易的控制政策及程序。
审计部可以对上述业务环节的范围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
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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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在审计管辖的范围内,审计部的主要权限有:
(一) 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报
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三) 审核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及其财产,监测财务会计软件,
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 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和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部门的例会;
(五) 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六)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
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已
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七) 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
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准并经董事长批准可采取封存有关资料、冻结资产等必要
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 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准,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改进管理、提高
效益的建议,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
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
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
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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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
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
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
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
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
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
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
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
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
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
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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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 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
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 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
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
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
险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
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 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
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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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 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 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 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
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 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
适用)
(四) 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
明确;
(五) 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 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 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
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十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
审计,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
查结果。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 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 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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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 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
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
适用)。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
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 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 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 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 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
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和报告制度;
(二) 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 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和保密责任;
(四) 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
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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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公司
根据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 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
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
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
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所依据的材料,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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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整改机制,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
的建议,被审计单位、部门应当及时整改,被审计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整改
第一责任人,被审计单位、部门整改完成后应当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审计部。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可以作为公司内部评价、考核、任
免、奖惩和作出相关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九条 对于审计部发现的具有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公
司内部应当分析研究,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和相关管理制度。
第七章 奖 惩
第四十条 公司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相关人员的工作
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
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
第四十一条 公司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
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
据情节轻重,向董事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拒绝或拖延提
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破
坏审计监督检查的;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打击报
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
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公司给予
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玩忽
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泄露公司秘密的。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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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报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中“以上”包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