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5
号》”及《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
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已披
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
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
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
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
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特定对象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当依照本制度披露。
第七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
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如出现公司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原因和董事会
拟采取的措施。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
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
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
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
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
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
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
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深圳证券
交易所根据均衡披露原则统筹安排各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顺序。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
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
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上市时未盈利且上市后仍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
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
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
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
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
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
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
且按照《上市规则》第 10.3.2 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
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或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且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差
异较大的,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
理》(以下简称“第 14 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要求
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
要求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本制度所称非标准审计意见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发表的非无保留意
见或带有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上述非无保留意见,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财务
报表发表的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上述带有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是指对财务报表发表的带有强调事项段、
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者其他信息段落中包含其他信息未
更正重大错报说明的无保留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出现本制度第二十三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
属于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
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专项鉴证报
告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
告中说明导致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消除。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
载被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
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或者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
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第十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停牌与
复牌。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
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
点后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
期限)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
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
及时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依法需披露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股东会、董事会不能正常召开,或者决议效力存在争议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事项、争议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的信
息,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第三节 重大交易
第三十六条 本节所称 “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
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
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的交易事项,不包含在上述交易
事项范围内。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九条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本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
则另有规定除外,公司进行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
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司发生的交易按照本节的规定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时,达到本
节规定的披露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
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的交易按照本节的规定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时,达到本
节规定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公司披露的前述本次交
易事项的公告,应当包括符合第四十五条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已经按照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计算范围。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累计计
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四十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二)项至第(四)
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
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适用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
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
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
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
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标的公司的相关
财务指标适用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因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参
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四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或认缴出
资等权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该主体的相关财务
指标,适用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司放弃权利未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相比于未放弃权利,所
拥有该主体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
务指标,适用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还应当以放弃金额、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或者按权
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以及实际受让或者出资金额,适用第三十七条
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合作项目等放弃或部分放弃优先购买或认缴出
资等权利的,参照适用前三款规定。
第四十五条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达到第三十八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
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
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
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
出具。
交易虽未达到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标准,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
司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交易标的少数股权,因在交易前后均无法对
交易标的形成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等客观原因,导致确实无法对交易标
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的,可以披露相关情况并免于按照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披露审计报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
高者作为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第四十五条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十八条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
免等,可免于按照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免于按照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履行
股东会审议程序。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
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五十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百分之五十(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
十(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百分之三十(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
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五十条第二款第
(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
有规定除外。
第五十二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
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
第五十三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
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本章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节规定披
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四节 关联交易
第五十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本规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五十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三)由第五十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
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
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
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
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
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五十六条或者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五十六条或者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
的。
第五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六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并参照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一)本制度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
体的权益比例;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
公司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六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第六十条的规定
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
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
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
服务的。
第六十二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
算的原则适用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的其他联系人。
已按照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算范围。
第六十三条 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六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
审议程序: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
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
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者
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六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
方式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节 其他
第六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情况: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
的;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或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情形。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
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
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
行情况等。
第六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方案的,应当在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六十八条 公司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
定和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公告。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起算。
第六十九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
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
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七十条 出现下列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或者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
根据实际情况披露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一)涉及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上市地位、重大经营活动、重大交易、重要
财务数据、并购重组、控制权变更等重要事项;
(二)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异常情形
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较
大影响的。
第七十一条 公司申请或者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的,应
当及时披露下列进展事项: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一)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
(二)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程序的重大进展或法院审理裁定;
(三)法院裁定批准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清算;
(四)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执行情况。
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信息外,还应当及时披露定期报
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十二条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采取管理人管理运作模式的,管理人及其
成员应当按照《证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确保对公司所有债权
人和股东公平地披露信息。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应当由管理人的成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披露的临
时报告应当由管理人发布并加盖管理人公章。
第七十三条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采取管理人监督运作模式的,公司董事会、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继续按照本制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管理人应当及时将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事项告知公司董事会,并督促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四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当立即披
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
解散;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
程序;
(六)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
资产的 30%;
(七)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八)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
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九)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一)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
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十二)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
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十三)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
汰的风险;
(十四)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
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十五)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十八)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十九)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
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
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
媒体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
相应的审核意见;
(五)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六)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八)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
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九)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
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十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十五)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
(十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六条 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
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
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
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
第七十七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促使保荐机构就相关事项对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日常经营的影响以及
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表意见并披露: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一)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
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二)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
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三)公司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
淘汰的风险;
(四)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
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机构认定的其他影响核心竞争能力的重大风
险情形。
第七十八条 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业
务、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相关事项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
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十九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
被责令改正,或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
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财务信息的更
正及相关披露事宜。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八十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严格遵循下述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查
及发布流程: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以及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
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出披露信息申请;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长或授权代表对拟披露信息核查并签发;
(四)董事会秘书向指定媒体发布信息。
第八十一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
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披露工作;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
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
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
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
室。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八十二条 临时公告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流程:
临时公告文稿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应
当及时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
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
的披露工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
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十四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保证董事会秘书
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 5 号》
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十五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
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八十六条 公司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
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八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
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
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和公司经营
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
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八十八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董事会办公室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负责收集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汇报
及披露。
第八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职责
(一) 董事
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
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披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
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 董事会秘书
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
求提供相关资料。
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包括督促公司执行本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此
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露义务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
(三) 高级管理人员
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
书;
问;
列席会议,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四)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资金运作情况和盈亏情况;
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五) 实际控制人、股东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
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出现交
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
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九十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不得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对外发布公司未披
露信息。
第九十一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
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九十三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九十四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
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
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九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
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
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
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
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
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
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对所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八条 公司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流转保密制度,明确信息的范围、密
级、判断标准以及各密级的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并要求知情人员在必要时签署
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内幕知情人
在依法信息披露前,对上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明确保密责任人制度,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
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
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
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与公司董事会签署责任书。
第一百条 公司应对内部大型会议上的报告等进行认真审查,对尚未公
开的重大信息应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
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六章 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可暂缓、豁免
披露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
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
项,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
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
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
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公司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〇六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发生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子
公司应当制作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文件,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或子公司
负责人签字后,随同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书面资料报送给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或子公司负责人对申请文件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申请拟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
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在申请文件中
签署处理意见;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申请
文件中签署处理意见。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建立暂
缓与豁免披露信息台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对该类信息处理情况进行登记,并由
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登记内容主要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情况;
(六)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七章 其他相关事项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明确规范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所有投资者公平获取公
司信息,防止出现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行为。
(一)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
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应当包括投
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三)建立公司接待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的工作流程,明确接待工作的
批准、报告、承诺书的签署和保管、陪同人员的职责以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的
紧急处理措施等。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以后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
方式和流程如下: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一)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
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
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
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等。
(二)明确报告、通报人员的范围和报告、通报的方式、流程为:公司收到
监管部门发出的(一)项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
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
件向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买卖公司股份应履行事
前报告、事后申报程序,在下列期间禁止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建立有效的财
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
泄漏。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
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
办公室应当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业
务指引对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对属于本制度第三十条所列的
重大事件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在
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报告证券交易所所。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董事会办公
室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八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一百一十八条 由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
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
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
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
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
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等法律的相
关规定进行处罚。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公司注册
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