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二○二五年十二月
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
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
本公司或本公司的股票价格或其他证券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
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机构、部门(以下简称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本公司董事长、
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
公司下属企业(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
制权的公司)。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支机构、下属企业的负责人为负有
向董事会报告重大信息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即“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报告
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
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本部门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
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在获悉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本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
书报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承办重大信息报告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
大信息的证券服务机构的经办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公开披露
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
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价格。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信息报告义务人进行
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
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下属企业出
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情形:
(一)拟提交本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专门会议作出决议的事项;
(四)公司或下属企业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五)公司或下属企业发生或拟发生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六)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诉讼;
的,适用该条规定;
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应当及时报告。
(七)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八)业绩预告、盈利预测的修正;
(九)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十)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十一)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事项;
(十二)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十三)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十四)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十五)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
序;
的 30%;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
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六)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联系电话等;
外融资方案;
应的审核意见;
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响;
营产生重大影响;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拟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
生变化的,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事项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
息报告本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地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出
现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情况时,公司控股股东
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机构和单位,应
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
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或裁定及情况介绍等。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或下属企业等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
发生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该部门负责范围内或该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各部门或下属企业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本公司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各部门、下属企业负责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
重大事项时。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或下属企业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该
部门负责范围内或该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下属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
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
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
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
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
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先以面谈、电话、邮件、传真等
最快捷的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
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送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提供资料。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有关人员或单位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
汇报。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各部门、下属企业或其他人员上报的内部重
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对外公开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
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
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可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进行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七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出现了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
未及时上报或上报失实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
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
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上述重大信息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须提前30日报告,并备妥需
决议事项的详细材料。
第十九条 存在上述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须提前20日报告,并
备妥需决议事项的详细材料。
第二十条 其他不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且无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或
发表独立意见的重大信息应于发生当日或次日进行报告,在可预见的情况下,鼓
励提前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报告人及
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
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报告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
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给予批
评、警告或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
陈述或误导性陈述;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与关联自然人。关联人的具
体范围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关联人的认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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