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二○二五年十二月
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
简称“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
效机制,杜绝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
《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本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
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大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与
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
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
保责任而形成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的资金。
第二章 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界定和防范措施
第四条 公司应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
资金和资源,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其他支出;
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
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
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第五条 公司严格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
建立防止大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分别
定期检查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大股东及关联方的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在审议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
财务总监应向董事会报告大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
第六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应严格按照公司《关联交
易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中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未经董事会
或股东会批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高管人员的责任及监管程序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之间
的关联交易行为。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有关的货币资金支付严格按照资金审批
和支付流程进行管理。
第十条 公司发生大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
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大股东及关联方停止侵害、赔
偿损失。当大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
大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
偿还侵占资产。公司董事长作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对于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
纵容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
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予以罢免。具体按照以下
程序执行:
若董事长为大股东的,财务总监应在发现大股东侵占资产当天,以书面形式报告
董事会秘书,同时抄送董事长;
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股东名称、占用资产名称、占用资产位置、占
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
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
公司资产情况的,财务总监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写明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协助或纵容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拟处分决定等。
通知各位董事并召开紧急会议,审议要求大股东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大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
若董事长为大股东的,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财务总监书面报告后应立即以书
面或电子邮件形式报告公司审计委员会,由审计委员会提议并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审议要求大股东清偿的期限、涉案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
司法部门申请办理大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关联董事在审议时应予以回避;
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在审议相关处分决定后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审计委员会履行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各项事宜。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大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
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对于负有严重责任被免去职务的董事,董事会
秘书应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后及时告知当事董事,并起草相关处分文
件。
上述处分决定由公司审计委员会及相关部门执行。
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
露工作。
第十二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要
求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大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
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可
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十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
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冲突的,
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