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十二月
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
与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风险,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
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
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
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以下情形不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原则:
相关规定。
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
限。
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第二章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机构,公
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和决定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六条 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
第七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管理层应当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
告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 公司从事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公司应自行或聘请咨询机构对拟从事的衍生品交易的
必要性、可行性及衍生品风险管理措施出具专项分析报告并披露分析结论。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
在审议后予以公告。
第十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
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
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与衍生
品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
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三章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及相关部门负责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资金的筹集、
使用管理、项目实施等具体事宜。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针对各类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
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公司财务部应当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
交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包括衍生品交易授权
执行情况、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
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事项的审计与监
督,每半年对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
提交审计委员会;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项目进行全面检查,
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
失,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
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信息的对外公布,其
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
何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信息。
第四章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公
司开展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业务的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证券投资
和已经开展的衍生品交易情况进行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执行进展和投
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
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已交易衍生品的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
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
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未
经公司批准,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