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普林: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21: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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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二五年十二月
           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议事及决策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
决策中心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据《章程》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受股东会委托,负责经营
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
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四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
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非职工代表董事的选聘程序:
  (一)董事候选人名单由现任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
分之一以上的股东以书面形式提出;
  (二)公司在股东会召开前以公告的形式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
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
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决议;
  (五)股东会审议董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六)改选董事提案获得通过的,公司与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新任董事在会
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七)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使用办法为:股东
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
投票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按得
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和罢免。
  第五条   董事在接受聘任前应当确保在任职期间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
力于董事会事务,切实履行董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第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
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董事违背上述第(十)项规定时,公司董事会还将视情节轻
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对负有严重责任董事启动予以罢免的程序。
  第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
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
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
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八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
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
立场和身份。
  第九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
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
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
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
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有关
联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有关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不参与表决。
  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
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
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关联关系董事或其他董事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关联
董事回避申请并进行回避;
  (二)关联关系董事不得参与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三)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关系董事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后,由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关系董事按本规则相关规定表决。
  第十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
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
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符合有关规
定的披露。
  第十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十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任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第十四条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董事辞任生
效或任期届满后十二个月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
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五条   董事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其离任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包括因公司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购买、继承等而新增的
股份。
     第十六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     董事会
     第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十九条   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为独立董事。董事
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至二人。董事会成员包括一名职工董事,由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股东回报计划;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九)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七)决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
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公司股东会审议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的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回购本公司股票的,或董事会拟定的会对公司、股东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经
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的股东回报规划,尚需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
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   单次投资额、收购和被收购、出售资产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10%以上的交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除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人民币 30
万元,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成交金额超过
人民币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可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和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证券投资,包
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证券交
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委托理财,是指上市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
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
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期货交易,
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衍生品交易,是
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
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
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既
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
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提交股
东会审议。
  公司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公司所有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均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
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公司与关联方
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
免。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
数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提议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六)总裁提议时。
     第三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以通讯方式(电话、
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或者书面方式;通知时限为:提前三天通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
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上述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
一票表决权。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事
项须获得审批机关批准的,该项决议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
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以记名方式投票或举手表决。每名
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或其
他电子通讯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
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
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限十五年。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
弃权的票数)。
     第三十八条   董事应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
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
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执行。本规则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
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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