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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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正常经营业务需要,
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用于防范和控制外汇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
品种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外汇互换、外汇期
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其他外汇衍生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等外汇业务产品。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控股子公司进行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同意,
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制度的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原则,公
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
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
投资和套利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
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公司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额度不得超过经董事会
或股东会批准的额度。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预测,外汇套期保
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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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需与公司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
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或授信额度,
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
汇套期保值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套期保值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
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
预计并审议。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相关额
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
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本制度所称额度是指按套期保值交易的外汇名义金额计算的当期累计外汇
合同金额。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具体包括外汇远期、掉期、期货、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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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组合等金融衍生品。如需增加新业务品种,需重新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构成关联交易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保荐机构(如有)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发
表专项意见。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经董事长授权的人员)审批日常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方案,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并负责外汇套期保值日常业务的运作和管
理。
第十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责任部门及人员:
(一)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和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的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联系与管理等工作。财务
负责人为交易第一责任人。
(二)审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
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审计部负
责人为责监督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三)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据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协助
履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四)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如有)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五)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
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应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
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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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和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货币汇率
和与外币银行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大型银行金融机构报价信
息,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建议方案。
(二)公司财务负责人对财务部提出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方案进行审核,并
报告董事长,由其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业务额
度内进行审核。
(三)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授权董事长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具体运作和
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董事长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提议
由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或在董事会、股东会审
议通过的交易额度内进行审核。
(四)财务部严格按经批准方案进行交易操作,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同并进行
资金划拨;
(五)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
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盈
亏情况,定期向财务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报告情况;
(六)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经财务负责人审核确认,及时将
有关情况告知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
(七)公司审计部应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
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公司的保
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
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 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分工明确,
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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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根据在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会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额度、汇率及
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
止损规定。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
上报董事长及相关人员,必要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的,财
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及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董事会应
及时商讨应对措施,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公司审
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并抄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
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已交易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
产(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浮动亏损?额每达到公司最近?年经
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保管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相关资料,包括开户文
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资料,以及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资
料。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为准。本制度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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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事宜,适用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
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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