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二月
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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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理财
交易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委托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
提升公司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
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委托理财管理,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
理财必须报公司审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
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
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
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
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委托理财。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的,应当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
账户操作理财产品。
第七条 司委托理财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不得影响公司正常
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审批与实施
第八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
理预计,并履行以下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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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委托理财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
事长审批。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
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经审议通过的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
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与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
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的委托理财投资行为的审批权限适用《公司章程》关于购买资产、
对外投资等相关规定。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
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如需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事前向公司财务部提供理
财预算方案,财务部应将控股子公司的理财预算方案合并计算至公司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内。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财务部门提供的委托理财投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
履行公司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管理与核算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委托理财
规划;负责委托理财产品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负责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
算,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经办。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以及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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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或者股东会关于委托理财的决议等情况,对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
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理财产品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筹措理财产品业务所需资金、办理理财产品业务相关
的审核。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进行委托理财时,应与金融机构签署协议,明确投资金额、
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签署上述协议前应会同公司
法务部等相关部门审核相关合同、协议等文件。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办理理财资金支付审批手续。
由财务部具体运行人填写用款申请单,并注明理财产品使用资金金额和理财期
限,完成审批后,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支付。
第十八条 理财产品延续期间,财务部具体经办人应随时密切关注有关金融机构
的重大动向,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财务负责人,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
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九条 公司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
采取的应对措施:
(?)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按月对委托理财产品进行账务处理,做好相关档案的归
档和保管;理财产品到期后,应及时回收理财产品本金及利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完成委托理财后,应及时取得委托理财产品相应的投资证明或
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应及时归档。
第四章 委托理财的监管与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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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委托理财进行日常监督,包括事前审核、事中监
督和事后审计。负责审查委托理财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
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核实结果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及审计委员会汇报。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
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预期水平的,应提请公司决定是否续期。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
查。
第二十五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不
得泄露本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理财有关
的信息,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业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冲突的,或本制度实施后另有相关
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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