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二月
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目 录
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代表董事会行使对管理层
的经营情况、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能。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
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
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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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
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当委员会
人数低于本细则规定最低人数时,在董事会候补的委员就任前,辞职委员应当继
续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为委员会工作提供支持
和服务,承担委员会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公司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
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协助其工作,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三)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协调公司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 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
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
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 审查公司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内控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
以及执行情况,并对违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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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对内部审计人员尽责情况及工作考核提出意见;
(九)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十)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
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
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
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
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
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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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
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
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
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
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
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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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
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
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就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
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
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
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审
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
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
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
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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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四) 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
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 3
天须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会议由主
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或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
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
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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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未出席会议。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
责,董事会可以罢免其职务。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情况紧急时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根据需要,公司审计部门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
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
审计委员会成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作
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会议记录及相关会议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
存期限至少为 10 年。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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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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