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达电路: 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2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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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目        录
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核心竞
争力,确定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
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7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和可
持续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确保公司在战略规划和决策过程中充分考
虑环境、社会及治理(以下简称“ESG”)因素,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并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产生。
  战略与ESG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选举的一名董事
担任,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
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下设ESG工作小组,为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
履行ESG相关工作职责提供保障和专业支持。ESG工作小组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主管领导和指定的ESG工作对接人组成。
  第七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
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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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人数低于本细则规定最低人数时,在董事会候补的委员就任前,辞职委员
应当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涉及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的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
经营或处置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研究ESG相关内容,并根据公司情况,对公司ESG相关策略、规划及
重大决策提出建议;
  (四)识别和监督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ESG相关风险和机遇;
  (五)审阅并向董事会提交公司年度ESG报告,并提出建议;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有关部门提供的
资料,召开会议对相关事项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备案或审议。
  第九条 ESG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贯彻落实公司ESG发展战略与目标,组织和安排各执行单位实施ESG
  工作;
  (二)负责拟定ESG制度文件、相关议题、阶段性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等;
  (三)负责对公司ESG信息收集、汇编,编制ESG报告及相关文件;
  (四)负责与咨询、评级机构沟通,组织开展ESG业务培训,跟踪ESG政策
要求及趋势;
  (五)总结ESG工作中的问题和成果,及时向战略委员会反馈ESG工作情况,
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负责组织开展与利益相关方沟通工作,建立对外沟通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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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其他与ESG工作组相关的工作职责。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公司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
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须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委员,经战略
与ESG委员会全体委员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
或邮件等方式进行通知。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
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明确说明。
  第十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
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
人。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
能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可以罢免其职务。
  第十四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
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情况紧急
时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根据需要,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战略与ESG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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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决议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战略与ESG委员会
成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及相关会议资料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五章 回避制度
  第二十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战略与ESG委员会委
员及其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
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战略与ESG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二十一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战略与ESG委员会
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战略与ESG委员会
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
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表决。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
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
行重新表决。
  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
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二十二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
数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如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战略
与ESG委员会委员出席会议的人数低于法定人数时,应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
员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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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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