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二月
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目 录
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
票方式。即公司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既可以把所有投票权集中选举一
人,也可以按照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分散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
选。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董事的议案。公司应当在董事选举时实行
累积投票制度,选举一名董事的情形除外。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累积投票制的计算方法和投票方式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时,票数计算法如下: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公司股东会应当选举董事总人
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
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第七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时,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进
行,具体操作如下:
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
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
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八条 投票方式:
(一)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照委托人授权委托书指
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董事人
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二)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
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三)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时,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
视为弃权。
(四)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
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
分视为放弃。
第九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可通过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
第三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
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
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二)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
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二分之一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
会上选举填补。
(三)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
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二分之一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
候选人进行第二、三轮选举;若经第三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
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四)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
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
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
人进行第二、三轮选举。第三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
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二分之一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
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一条 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
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
当选的董事名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超过”、“多于”不含本数。
第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深圳市强达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