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报信息
披露重大差错问责管理,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泽润新
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
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披露信息出
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包括年度财务
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情形如下: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
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
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
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
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
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
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
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
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
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
其责任。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
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
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
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
证。
第八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
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按
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
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
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汇总
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审部门
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
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
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
的其他或有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
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
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
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
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
(三)其他重大差异情况。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第十三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
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
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
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
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
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
第十六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
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
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
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
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
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
时亦同。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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