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
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
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江苏泽润新能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包括:
投资基金、期货、期权及其它金融衍生品种等。
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公司可支配的资源,通过合资合作、联营、兼并等
方式向其他企业进行的、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直接目的的投资。
第三条 公司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投资决策及程序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
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具体为:
(一)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
进行披露: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
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
(二)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超过 500 万元。
万元人民币的。
万元人民币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证券投资和委托理财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
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或委托理财额度。
(三)除上述需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投资事项外,其他投资事项由总
经理审批。
第六条 涉及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投资,除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外,还应遵循公
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 股东会、 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负责在职权范围内,对
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专门议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
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负责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
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对公司投资的财务监督。
第十条 总经理或被董事会授权人员负责投资实施,主要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
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并向董事会、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指定的相关部门是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效
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
性作初步的、原则的分析和论证。
基本情况、投资各方情况、市场预测和公司的经营能力、经营安排、管理体制、项
目实施、财务预算、效益评价、风险与不确定性及其对策。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将审批的所需文件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对外投资项目一经确立,由董事会指定的部门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
行监控。董事会指定的部门应对项目的建设进度、资金投入、使用效果、运作情况、
收益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管理;分析偏离的原因,提出解决的整改措施,并定期向
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 如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包括投资收回或投资转让,董事会
指定的部门应在该等事实出现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汇报,总经理应立即会同有
关专业人员和职能部门对此情况进行讨论和分析,并依照本制度规定的对外投资决
策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行为应当遵循
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
益;应当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风险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
能力确定投资品种、规模及期限。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开展证券投资、期货和衍
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公司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依照《证券投资、期货
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实施。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
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署书面合同,
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公司财务部
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以
便董事会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八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自项目预选到项目完成移交
(含项目中止)的档案资料,由董事会指定的部门负责整理归档。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收回及转让
第十九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第二十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第二十一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办理。
批准处置投资的程序、权限与批准实施投资的程序、权限相同。
第二十二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和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
相同。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
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法定
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参与和监督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并表子公司,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长/
董事,并派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对并表子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对外投资派出人员的人选由公司董事会指定的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由投资决策
机构决定。
第二十五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
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
值、增值。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的有关人员,注意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等形
式,获取更多的投资单位的信息,应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
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对
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部根据分析
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
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每年度末对对外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对子公司进行定期
或专项审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被投资企业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
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
料。
第三十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向被投资的企业委派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对
其任职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
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有,
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七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及融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以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子公司应当明确信息披露责任人及责任部门,负责子公司
信息报告事宜, 保持与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沟通。
第三十四条 对外投资及融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有保密的责任和
义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下”,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有关条款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应及时修订制度。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订,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时亦同。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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