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事
项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快速传递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
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
时,按照本制度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
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确保重大事项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派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参股公司和各分支机构。本制度所称的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事项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应当加
强未公开重大事项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
必要的关注和引导,明确未公开重大事项的密级,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
露未公开重大事项,保证未公开重大事项处于可控状态。
第五条 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发生或即将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时,应当及时、
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同时将有关材料报董事会秘书处
备案: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的要求需公开披露的事项。
(三)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派驻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参股公司拟召开
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四)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售此类资产);
此类资产);
公司发生本条第一款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及时报告: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五)关联交易事项:
上述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
同关联人进行的同一交易标的的相关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
(六)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
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履行过信息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
计计算范围。
(七)重大变更事项:
系电话等;
审核意见;
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况发生较大变化;
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八)其它重大事件:
(九)重大风险事项
账准备;
实际制人涉嫌违法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
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
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
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
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
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八条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
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
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供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
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营业执照复
印件、成交确认书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证券服务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事项后的第一时间,以当面
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文件
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董事会秘书。部门或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
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事项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知会董事
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
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指定证券事务部为重大事项内
部报告的接受部门。
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
组织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尽快提交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
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
司内部重大事项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二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负有报告义
务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
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
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
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前”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
改时亦同。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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