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润新能: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21: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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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
规及《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标
准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将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
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备
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部门负责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
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
主体。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业务规则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
公平的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
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
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要求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
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
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
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
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
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
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
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
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规
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
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
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
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
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
并全面履行。
  第十三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
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
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四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
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
竞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公司的风险因素和
投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对
性信息披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重点投
向领域等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八条 公告文稿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
种文本内容的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
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
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
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主动向董事
会秘书提供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项、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
化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
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
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
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
整性。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
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
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每季度对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本制度执行情
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
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
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及时传达国家及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
及有关通知;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汇集公司
应予以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
真实性、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促使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三)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
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
司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
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
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
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
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
谎报。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和附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及时、主动向董事会秘书
提供所在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有关重大事项信息,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
况,并对其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
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部门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和附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和本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附属公司应当指派专人作为联络人,负
责信息披露工作及相关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
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公司各部门及附属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
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
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
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三十六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
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
年度的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三十九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
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向深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 5 个交易日向深交所书面申请变更,并
陈述变更理由,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按时披露。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
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
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
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四十三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
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涉
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
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
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
明。
  第四十五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
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更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
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或者因财务会计报告
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整改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停牌
与复牌。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承诺事项。公司应
当及时将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公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如出现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
体原因和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五十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发布的除定
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五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
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五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
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的;
  (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投
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四)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经累计计算达到上
述标准的,适用上述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
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
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
况等。
  第五十六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
件媒体披露;
  (二) 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 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四) 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
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五)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六)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七) 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雇;
  (八)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
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
变化等);
  (九)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
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   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   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三)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四)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十五)   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
  (十六)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
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
者期末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
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
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
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
的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六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
深交所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准则、通知及相关文件,共同研究编制定期报告重点
注意的问题;
  (二)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根据公司董事会安排,与深交所洽商预定定
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据此制定定期报告编制的工作时间表,由董事会秘书发至公
司相关部门及所属子公司;
  (三)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相关部门
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完成定期报告草案;
  (四)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财务报告
审计事项;
  (五)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
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六)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保证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对定期
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说明原因并披露;
  (七)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将定期报告报
深交所审核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网站上予以公告;
  (八)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及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同时置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九)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对定期报告及公告等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
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
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公告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一)涉及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的拟披露文稿,由公司证券事务代
表编制,董事会秘书审稿,在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后,由董事长核签;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将决议公告报
深交所审核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网站上予以公告;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决议公告及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同时置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四)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对会议决议及公告等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第六十二条    公司其他临时公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由证券事务代表编制,董事会秘书核稿,
提交有关董事审阅(如需要),经董事长审定后披露;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将临时报告报
深交所审核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网站上予以公告;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将临时报告及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同时置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四)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对临时报告及公告等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第六十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形式、程序、审核、披露程序按照公
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执行。
  第六十四条    公司通过深交所互动易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等
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公司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程序规定如下:
  (一)董事会秘书为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和投资者问题回复的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及时收集投资者提问的问题、拟订发布或者回复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对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
审核。未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
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组织起草临时报告初稿
提交董事长审定;董事长签发后,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报告。
  第六十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
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
息。相关部门发布后应及时将发布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董事
会秘书登记备案。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六十七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四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
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
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
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之前,将信息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之内。
  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
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各子公司负责人为
本部门(本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
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
未公开信息。
  第七十二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
息予以披露。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豁免和暂缓
  第七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
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
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
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
项,公司可以向深交所提出信息披露豁免申请,要求免予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
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七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
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
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
的情况等。
  第七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
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第七十八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
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
年。
  第七十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
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八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市公司
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八十一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
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
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
督情况。
  第八十三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
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九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八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未经
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八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
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
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第八十六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
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统筹安排,并
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
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八十七条   公司举办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
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
者予以说明。
  第八十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其他事
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或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并应进行网上直播,使所有
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
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
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章 信息披露的记录和资料保管
  第八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
料档案,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
  第九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公
司各部门、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以及公司其他信息披露相
关文件、公告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九十一条   需归档保存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告文稿、公告
呈批表;作为公告附件的会议决议、合同、协议;各种证书、批文;报告、报表、
各种基础资料;各种载有公司公告的版页;接待投资者来访、调研活动的记录。
  第九十二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见面会,接受股东问询、调研,应有专门的
活动记录,应当清楚记载活动的目的、主要交流谈话的内容等,并由董事会秘书
和证券事务代表保存相关文件。
  第九十三条   入档留存的信息披露资料,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非经同意,不得外传、查阅、复印。确需查阅、复印的,需有股东身份证明或由
董事会秘书同意,按公司相关规定办理查阅、复印手续。
        第十一章   涉及公司各部分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九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指定信息披露联络人一名,负责所在部
门、子公司与董事会秘书的联系,协助办理所在部门、子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九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子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的管理与报告负直接责任,信息披露联络人具体经办信息披露的相关工作。
  第九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向公司各部门、子公司收集经营、
管理、财务等重大事项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
料并积极配合。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九十八条   由于公司有关信息披露责任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
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九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
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
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
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交所公
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
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一百〇一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处罚。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及时向深
圳市证监局和深交所报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〇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一百〇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时亦同。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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