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障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
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江苏
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时,
股东所持每一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既可
以用所有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数位候选董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
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六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在召开股东会
通知中,应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董事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
第八条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一)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股份
以上的股东提名推荐,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提名下一届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或者增选非独立董事的候选人的议案,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
经审查符合董事任职资格的,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表决。
(二)现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
查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表决。
(四)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董事候选人应
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资
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符合独
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九条 董事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真实、完整的个人详细资料,包
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与
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独立董事被提名人还应说明自
己是否具有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第十条 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最终以提案的方
式提交股东会选举。对于不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董事会不提交股东会选举,
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当全部提案所提合资格候选人多于应选人
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一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
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
别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三条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
算各股东每轮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
第十四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
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会工作人员必须置
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
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五条 股东投票时,应遵循如下投票方法确定:
(一) 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应选董事人数之
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选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
东累积表决票数;
(三) 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会议主
持人的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五条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方式如下:
(一) 股东投票时,必须在选票中注明其所持公司的股份总数,并在其选
举的每名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注明其投向该董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
(二) 投票仅投同意票,不投反对票和弃权票;
(三) 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
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
(四) 每位股东对某一名或某几名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
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五) 股东对某一名或某几名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
于或低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与实际投票数差额部
分视为放弃。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投票。具体操作如下:
(一)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
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表决数只能投向本
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
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表决
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六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的人数及构成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七条 投票表决完毕后,由现场股东会计票人、监票人清点票数,由工
作人员将现场表决结果上传网络投票服务系统进行合并统计,取得现场与网络投
票合并统计结果后,以股东会决议形式公告每个董事候选人的现场投票与网络投
票合并得票情况。
第十八条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
人数之前(含本数)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
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九条 若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
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则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
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在下次股东会进行选举,其余董事则从该次股东会选举通
过之日起当选。
第二十条 若符合当选条件的当选人数低于应选董事人数,或基于本细则第
十九条所述原因导致当选人数低于应选董事人数时:
(一) 若已当选董事人数已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公司章
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则缺额由下次股东会选
举填补;
(二) 若已当选董事人数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不含三分之二),则公司将在本次股东会结束
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前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
董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的董事人数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最低
人数时方开始就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以上”、
“内”,含本数;
“过”、
“低于”、
“多于”,
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由董事会制订,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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