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润新能: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21: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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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
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
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协调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等;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为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
料,并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反馈考核制度执行情况。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以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其人数减少
时,公司董事会应按本规则的规定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
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员
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计划推出前征求员工意见的情况,公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
加持股计划等事项发表意见。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及其它相关部门须根据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要求,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书面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
情况;
  (四)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
况;
  (五)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
评价;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和委员会委员的
提议举行。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
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
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会议应于召开三天前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电话或其他
方式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全体委员。在紧急情况
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
行职责时可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也未指定
其他独立董事委员的,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其他独立董事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也可以
采用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委员须对表决结果进行签字确认。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未能出席时,
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
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
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委员未出
席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人力资源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
当予以回避。因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在
会议记录中记录明确,委员可以要求对自己的意见提出补充或解释。出席会议的
委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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