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强化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作的基础,
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工作中的作
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
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等监管部门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五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本
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并对有关重大问题进
行实地考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证券法》
规定,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
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七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公司财务
部门为公司年报沟通部门,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沟通,积
极为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公司财务部负责向审计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沟通会议所需的生产经营信息、
财务资料和其他信息,积极参与三方沟通工作,做好公司年报中的财务报告工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的程序:
??(一) 每个会计年度终结后,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
工作的时间安排,并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
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发放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
??(二)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三)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与年审注册会计师
沟通初审意见,并审阅经初审的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四) 审计委员会有权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并以书面意见的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五) 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审议,形成决议
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六) 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内审部门提交的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进行
审阅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会
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
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审计委员会应向
董事会提交下年度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议。
第十条 公司如需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可以约见前任和拟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
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将意见提交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召
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
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陈述的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部审计
部门提交的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应同时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核实
评价意见。内部控制评估报告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是否建立健全;
(二)内部控制是否有效实施;
(三)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的情况;
(四)内部控制及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风险及其处理情况;
(五)对本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的评价;
(六)完善内控制度的有关措施;
(七)下一年度内部控制有关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公司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
重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包括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环节、
后果、相关责任追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年审会计师以及
公司管理层的沟通工作。公司财务部门负责配合年审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并
进行专业沟通;内审部门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具体沟通事宜,
并参与审计工作重要节点的专业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工作过程中履行
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五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
年报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报公告前
快报披露前 5 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六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
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
时亦同。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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