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
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江苏泽润新能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
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
出建议。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
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的,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
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
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选。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
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
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
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公司在
披露董事候选人情况时, 应当同步披露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
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予以搁置
和提出替代性的人选。董事长、总经理在提名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前也应充分
尊重提名委员会的不同意见,及时调整人选或与提名委员会委员进行有效沟通后
再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被赋予充分的资源以行使其职权。提名委员会有
权要求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对提名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充分的支持,并对其
提出的问题尽快作出回答。高级管理人员应支持提名委员会工作,及时向提名委
员会提供为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信息。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
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总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适用法律法规和公司其他
制度要求的条件。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提议或二分之一以上委员要
求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于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
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应为独立董事)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也可以采用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委员须对表决结果进行签字确认。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
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
会予以撤换。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中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
避。因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
记载。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备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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