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润新能: 承诺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21: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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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相关方的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度的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公司购买资产对应经营实体的股份或者
股权持有人、破产重整投资人等(以下统称“承诺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再融资、并购重组、破产重整以及日常经营过程中作出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
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的行为(以下简称“承诺”)。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承诺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承诺人做出的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可执行,符合法律法
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要求,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能实现的事
项。承诺人应当及时将作出的承诺事项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承诺事
项从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单独摘出,逐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予以公开。
 第五条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当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
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六条   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
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履行承诺声明和违反承诺的责任;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
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七条    承诺人作出承诺,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相关信
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承诺人应当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及承诺履行能力,在其经营财
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者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承诺时,
应当及时告知公司,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行担保,
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九条    承诺履行条件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评估承诺的可执行性,确保承诺人作出的承诺
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者正在履行中的所有承诺事项
及具体履行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交易有关各方对公司或相关资产年度经营业绩作出承
诺的,董事会应当关注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公司或相关资产年度经营业绩未达
到承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公司或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承诺数据的差异情
况进行单独审议,详细说明差异情况及公司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督促相关
承诺方履行承诺。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前款规定事项,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
或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
媒体披露。
  公司追溯调整相关资产承诺期实际盈利数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并明确
说明调整后是否实现业绩承诺。相关资产年度业绩未达到承诺的,董事会应当对
相关情况进行审议,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应当出
具专项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积极督促承诺人遵守承诺。承诺人违反承诺的,
董事会应当主动、及时采取措施督促承诺人承担违约责任,并及时披露相关承诺
人违反承诺的情况、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进展情况、违约金计算方法及董事会
收回相关违约金的情况(如有)等内容。
 第十三条    承诺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
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下列承诺不得变更或豁免:
  (一)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作出的承诺;
  (二)除中国证监会明确的情形外,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按照业绩补偿协议
作出的承诺;
  (三)承诺人已明确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
 第十四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承诺人可以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
  (一)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
致承诺无法履行的;
  (二)其他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
  公司及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及时提出替代承
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
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向股
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第十六条   违反承诺是指未按承诺的履约事项、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
条件等履行承诺的行为。
  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
承诺。
 第十七条   收购人成为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
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在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有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
 第十八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
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
息。
 第十九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
原因及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要求的外,承诺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
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
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如原承诺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的,本次
变更仍应当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变更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履行期限
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二十条   承诺人对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持有期限等追加承诺的,不得影
响其已经作出承诺的履行。承诺人作出追加承诺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通知公司
董事会并及时公告。
  第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内部审计工
作作出不同规定的,适用新的相关规定,并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制度由
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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