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和健全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全体董事
(含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总工程师。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与权责利相匹配的原则;
(二)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融合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紧密挂钩的原则;
(四)薪酬与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相结合的原则;
(五)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
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章薪酬标准及发放
第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领取固定独立
董事津贴,该津贴为税前收入。具体津贴标准需经股东会审议薪酬方案后确定。
除固定津贴外,独立董事不享有公司提供的其他报酬及福利待遇。
(二)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其岗位对应的薪酬与考核方法
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三)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月度工资和年终考核绩效两部分组成。月度工
资依据同行业薪酬水平、所在地区薪资水平、岗位职责,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
况等因素综合确定;绩效薪酬则根据公司当年的经营业绩及个人业绩考核情况等
要素进行核算。
公司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
需的合理费用,均由公司负责承担。
第四章薪酬管理
第六条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出现岗位变动的情况时,对于离任的人员以及
接任的人员,其岗位交接的时间是以相关的任免决议所明确规定的时间作为标准
依据的。薪酬按照他们在各自岗位上实际的在岗时间来进行计算。
第七条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者,可给予降薪、不予或部分发放年度考核奖金:
(一)出现严重违反公司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且受到了公司内部
书面警告及处分的情况;
(二)做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或者其不当行为导致公司遭受重大经
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因自身失职、渎职行为,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
安全与责任事故,这些行为对公司产生了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情况;
(四)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管部门的处罚、谴责或通报批评;或被有
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的;
(五)离开岗位后,不再具备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或因某些原因无
法履行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六)其他违反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管理制度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公司发放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根据国家和公司的相关法规,公司将
从工资及奖金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若违反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忠实义
务或勤勉义务,以及公司管理制度中规定的其他义务,董事会将依据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的规定,采取扣减薪酬或津贴、解除职务等处罚
措施。解除董事职务须报请股东会批准。
第十条公司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执行经股东会、董事会
审议通过的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应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