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
会
议事规则
(草案)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战略的
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公司董事会特决定下设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
员会,作为研究、制订、规划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专业机构。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及《企业管治守则》等境内外上市公司
监管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
则。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的下设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决策、可持续发展及 ESG 工作进行可行性研
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
则、《香港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其他证券监管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香
港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其他证券监管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该项决议无效;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
《香港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其他证券监管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
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为
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因触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
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或起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
成补选。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会成员应具备战略
管理、投资、融资、ESG 等多元化知识背景。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担任。
第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
员会会议,当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
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
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一名委员代行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
员会召集人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股票上市地其他证券监管规
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未被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及香港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采取不得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四)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不符合的任职情形;
(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分析与判
断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香港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
市地其他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
会委员。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
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战略
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香
港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其他证券监管规则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
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
少于三人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在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三人以前,战略与可持续发
展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香港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其
他证券监管规则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
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 就公司在环境、社会责任及公司治理(ESG)方面的发展方向、管理政
策及目标提出建议;
(七) 审阅公司 ESG 相关披露文件,包括年度 ESG 报告,并向董事会报告;
(八) 关注公司在战略规划及重大决策中可能涉及的 ESG 相关因素,包括潜在
的风险与机遇,并向董事会提出合理建议;
(九) 协助董事会就重大风险进行定期审议,并推动公司在必要范围内持续优
化内部控制与应急机制;
(十)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十一)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
应形成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
《香港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其他证券监管规则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在公司董事会闭会期间,可以根据董事会的
授权对本议事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事项作出决议,相关议案需要股东会批准的,
应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
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定
期会议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
公司董事长、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召集人或三名以上(含三名)委员联名
可要求召开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定期会议对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发展目
标、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等关系公司发展方向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审议。
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定期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
内且列明于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第二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定期会议应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临时会议
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除《公司章程》、《香港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其他证券监管规则或本
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
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开
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
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室负责发出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知,应
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室所发出的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定期会议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临时会议
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
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
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董事可以出席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
有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
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职
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进行讨
论和审议。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
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
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
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九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
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三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
权。经股东会批准,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三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
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
序对每项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三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
行讨论,但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
威胁性语言。
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三十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
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
项表决。
第三十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
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对议案
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
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举
手表决,表决的顺序依次为同意、反对、弃权。对同一议案,每名参会委员只能举
手表决一次,举手多次的,以最后一次举手为准。如某位委员同时代理其他委员出
席会议,若被代理人与其自身对议案的表决意见一致,则其举手表决一次,但视为
两票;若被代理人与其自身对议案的表决意见不一致,则其可按自身的意见和被代
理人的意见分别举手表决一次;代理出席者在表决时若无特别说明,视为与被代理
人表决意见一致。
如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以传真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
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
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三十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记录人员为公司董事会
秘书室的工作人员。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九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战
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议。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香港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其他证券监管规则及本议事规
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
更。
第四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或其指定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室工作人
员应至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四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室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
员会召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
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召集人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
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第四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
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
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保存。在
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十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本议事规则以中文编写。如本规则的中英文有任何歧义,以中文
版本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香
港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其他证券监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如发生矛盾,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 H 股发行并上市之日
起生效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议事规则中“独立董事”的
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