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统股份: 子公司管理办法(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21: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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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办法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母
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子公司健康发展,
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提高子公司的经营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
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
称“《规范运作指引》”)及《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子公司系指根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提高公司
竞争力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子公司设立形式包括:
  (一)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者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控股子公司,包括:
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子公司股东会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母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
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股份处置,日常经营管理,
财务审计监督等股东权利。
  第四条 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对母公司和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五条 公司对控股公司主要从章程制定、人事、财务、经营决策、信息管
理、检查与考核等方面进行管理。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六条 母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力制定子公司章程,并依据子
公司章程规定推选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母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者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员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或者提名。
  第八条 子公司的董事、股东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股东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
作;协调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三)保证母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母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五)定期或者应公司要求向母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
向母公司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六)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母公司
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母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七)承担母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章程,对母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
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
产,未经母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
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于每年度结束
后 1 个月内,向公司总经理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在此基础上按公司考核制度进行
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符合公司要求者,公司将提请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
按其章程规定予以更换。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建立规范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并将该制度和职员花名
册及变动情况及时向母公司备案。各子公司管理层的人事变动应向母公司汇报并
备案。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财务控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规模和方向、资产结构、资产
安全、成本利润等实施监督,指导和建议。
  第十三条 子公司财务部门接受公司财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子公司财务部门根据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建立会计账簿,登记会
计凭证,自主收支、独立核算。
  第十五条 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基础
工作,负责编制全面预算,对经营业务进行核算、监督和控制,加强成本、费用、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内控制度适用于子公司对各项资产
减值准备事项的管理。
  第十八条 子公司应每月向母公司递交月度财务报表(包括营运报告、产销
量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对外担保报表等),
每一季度向母公司递交季度财务报表。子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之内向
母公司递交年度报告以及下一年度的预算报告,年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
报表、资产负债报表、损益报表、现金流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
表等。
  第十九条 子公司根据其公司章程、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安排使用资金。子
公司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越权进行费用签批及资金支付。子公司负责人违反规定
越权进行费用签批及资金支付的,子公司财务人员有权制止并拒绝付款,制止无
效的可以直接向公司财务中心报告。
  第二十条 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不得隐瞒其收入和利润,私自设立账外账和
小金库。
  第二十一条 对子公司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公司和子公司财务制度
情形的,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按国家财经法规、公司和子公司有关规定
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妥善保管财务档案,保存年限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
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经营决策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
总体规划,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项目
的管理和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在报批投资项目之前,应当
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调查、可行性研究、组织论证、进行项目评估,做到论证科
学、决策规范、全程管理,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赠
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签订委托或者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应当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的,提交母公司董事会审议;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提交
母公司股东会审议。
  子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事项的金额,依据《公司章程》以及《总经理工作细
则》的规定在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的范围内的,依据子公司章程规定由子
公司董事会或子公司总经理审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对于子公司发生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所述事项的管理,依据
母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在经营投资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事给公司和子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
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收购和出售资产行为;
  (二)对外投资行为;
  (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
立、变更和终止;
  (五)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六)遭受重大损失;
  (七)重大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董事长或在不设董事会的子公司中行使董事会职权的董
事是子公司信息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子公司信息汇报工作,对于重大事项应及
时向母公司董事会秘书汇报。
                第六章 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条 对子公司实施定期报告制度,绩效考核制度,监督审计制度等。
  第三十一条 母公司不定期向子公司派驻审计人员,对其财务及经营活动进
行检查。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调离子
公司或者离职时,必须履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三条 母公司向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定期向母
公司述职,汇报子公司经营状况,母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工作进行考核。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的修改和解释权由本公司董事会行使。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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