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
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保证所有投资者
在获取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不得延迟披露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
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六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
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
息。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
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
第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
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制度、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
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公
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
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十三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公司在其他公共
媒体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
代替报告、公告,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
通。
第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上
市规则》中有关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
由和期限。
第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
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
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
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
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公司证券事务代
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证券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专门
机构,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工作人员。公司各职能部
门主要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负责人,
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得对
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控股子分
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的关联
人亦负有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
律。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
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获
取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
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
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为信息
披露相关文件、资料设立专门的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二十七条 除审计委员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
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
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
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
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
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
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三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该按如下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有关
信息: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
秘书。
(二)各职能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
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三)各职能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经营管理层:
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
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
强制过户风险;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
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在每个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披露,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披露,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九个
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季度报告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
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三十二条 定期报告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
并披露。定期报告应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披露摘要,同时在公司指定的网站上披露
其全文。
第三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
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
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
绩预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
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
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
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公司称“总经理”,下同)外的公司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
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
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
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
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
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
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均为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事项:
(一)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股东会决议;
(二)应披露的交易;
(三)关联交易;
(四)其他重大事件。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股东会决议
(一)董事会会议
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
字确认。
董事会决议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
露。
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当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
事项公告。
(二) 审计委员会会议
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当保证审计委员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三) 股东会会议
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
见书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深圳证
券交易所要求提供股东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
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
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有关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在公告股东会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百分之十,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公
司股份。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
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四十八条 应披露的交易
(一)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为准;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交易;
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
(三)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但
尚未达到应当经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额度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发生除委托理财
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累计原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交易标的相
关的同类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第四十九条 关联交易
公司对关联交易的披露按照公司制定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其他重大事件
(一)重大诉讼和仲裁
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为有必要的,或者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
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或者涉及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
述披露标准。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三)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3)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4)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
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5)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6)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
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7)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但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1)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可免于披露年度业绩预
告;
(2)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元,可免于披露半年度业
绩预告。
差异较大达到《上市规则》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说明具
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标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
业绩快报的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应
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测修正公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实际情况与盈利预测存在差异的专项说明。
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应当披露业绩预告。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业绩快报及修正公
告、盈利预测及修正公告披露的准确性负责,确保披露情况与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
重大差异。
(四)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
方案的具体内容。
(五)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市前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披露
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1)涉及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上市地位、重大经营活动、重大交易、重要财务
数据、并购重组、控制权变更等重要事项;
(2)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异常情形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3)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
响的。
第五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时,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五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公司称“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
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
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
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三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由出席会议董事签名,须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
负责信息披露。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
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审批;经审批后,由
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临时公告内容。
第五十四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
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
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
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
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
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
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确认的,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
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
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
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如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五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
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临时报告
初稿提交董事长审定;董事长签发后,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报告。
第五十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
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相关
部门发布后应及时将发布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登
记备案。
第六章 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的传送、审核文
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五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六十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信息
披露的报刊、网站。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公司网站和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
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六十二条 公司在报刊、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进行形象宣传、新闻发布时,
凡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均不得早于公司信息披露。
第六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在内部局域网、网站、内刊、宣传性资料应进
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遇有不适合刊登的信息时,
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六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
内幕信息。
第八章 保密和违规责任
第六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信息知晓人,对其知晓的公司应披露的信
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六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
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六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公开重大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获悉
信息的人员,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
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
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有关规定、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七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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