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统股份: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21:0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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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以及《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本制度第
二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是
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
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
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
融券交易。
               第二章 持有及申报要求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
下简称“中深登记”)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
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
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
向深交所和中深登记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
等):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
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
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
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
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如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
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手续
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深登记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
当按照中深登记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深登记按规定对每个
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深登记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
代表及其亲属的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将其买卖计划提前2个交易日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
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
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按承诺书锁定期予以锁定,并且锁定期满后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和
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直接及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
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 在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深登记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量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
转让股份的法定额度;同时,中深登记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
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
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
的,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
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
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深登记,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
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公司上市已满一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
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转股、行权、
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
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如公司上市未满一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公司股份,
按100%自动锁定。
  第十五条 如果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中深登记
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要求对登
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所直接及间接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
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深
登记自离任人员申报离任日起6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
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解
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深登记申
请解除限售。
              第四章 禁止买卖股票的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的
相关规定,违反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
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买卖: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证券事务代
表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
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
度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行为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
二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
息,统一为相关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披露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
变动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深交所在网站上公开下列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
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本公
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出现本
制度第二十一条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
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
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
公司章程之相关规定相抵触,按相关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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