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决策功能,做到事前防范、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高管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
公司不设置监事会,由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未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为两名,成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成员中
的职工代表董事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成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
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成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如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法律法规、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
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或
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
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
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人、
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
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
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
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业
务规则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
建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
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 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
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
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
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
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
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八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签署意见,并将
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
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
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工作例会和临时会议。工作例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应委托其他一名成员主持。
召开工作例会,应当提前5天发出会议通知;召开临时会议,应当提前3天发
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审计委员会可邀请
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审计委员会有权要求公司相关高级管理
人员和部门负责人到会进行陈述或接受质询,该等人士不得拒绝。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为十年。审计委员会会议应
该制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报送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负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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