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统股份: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21: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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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
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决策
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浙江华统肉制品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
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
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包含有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董事长、1/2 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在成员内任命。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成员在任期届满前可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成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由委员会根据本
工作细则第三至五条的有关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另设副组长
一至二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战略性、多元化经营方面重大
投融资方案进行前期的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战略性、多元化经营方面重大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前期的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战略性、多元化经营方面重大事项进行前期的
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价;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应作好董事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为董事会决策提供
必要依据: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将其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
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等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合
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负责对外进行协议、合同、
章程(草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
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十二条   相关项目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评审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董事会要求或战略委员会成员提议召开会议,会
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成员。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并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应
委托其他一名成员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
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专业咨询
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以及对议案的建议和意
见,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未经公司董事长
或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中提到的“重大投融资”、
                          “重大资本运作”、
                                  “重大
事项”是指《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决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与修改,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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