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谊兄弟: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21:0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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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谊兄弟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管理制度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规范运作的需要,加强财务会计管理,确保公司会计信息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规范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的
程序及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会
计差错更正及其信息披露。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事项是指《企业会计
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定义的会计政策变更、会计
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
第四条    公司不得利用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操纵公司业绩以及所有者权
益等财务指标。
        第二章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的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更正会计差错,由财务中心负责事项研究、
草拟有关方案、文件以及与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咨询沟通;并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监局等监管部门的咨询沟通工作,按有关
程序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核通过后贯彻执行。
第六条    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应由财务部门提
出变更申请,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并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报董事会审
批,同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履行相应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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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分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
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以及公司自主作出的变更,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后,参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报董事会审批;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还应提
交股东会审批。
第八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
有关申请报告至少应对以下事项作出说明: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变更的原因、变更前采
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涉及公司业务
的范围,变更会计政策对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
 (三)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浙江证监局及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的协调沟通意见和建议;
 (四)董事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上级监管部门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有关申请报告至少应对以下事项作出说明: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变更的原因、变更前采
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涉及公司业务
的范围,变更会计政策对定期报告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
 (四)如果因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最近两年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
整,导致公司已披露的报告年度出现盈亏性质改变的,公司应该进行说明。
 (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监局及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的协调沟通意见和建议;
 (六)董事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上级监管部门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拟变更会计政策的,应该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拟自主变更会
计政策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时公司独立董事等应当发表意见。变更事项
应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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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
由负责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与董事会议案同
时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的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
 (三)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致使公司的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第十二条   公司变更重要会计估计的,应比照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要求提出申请报
告。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应当提交专项审计报告并在定期报
告披露前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
 (二)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
 (三)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致使公司的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第十三条   公司会计差错的更正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被责令改正;
 (二)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经董事会决定更正的;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更正后财务信息的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规范和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
第十五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报告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未按有关文件和《公司章程》、本
制度要求履行董事会、股东会等审批程序,也未按相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的,视为
滥用会计政策,按照前期差错更正的方法处理。
                第三章 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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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应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对同一经济事项在会计核算原
则、基础和方法上应保持一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
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披露的会计政
策变更公告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变更的原因、变更前采
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涉及公司业务
的范围,变更会计政策对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
 (三)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应在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决议及相关公告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等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变更的原因、变更前
采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等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涉及公司业
务的范围,变更会计政策对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
 (三)如果存在因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最近两年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
溯调整导致公司已披露的报告年度出现盈亏性质改变的,公司对此情况进行的说明;
 (四)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的说明;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适用于需股东会审批的情形);
 (七)关于股东会审议的安排(适用于需股东会审批的情形);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重要会计估计的,应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比照自主变更会计政
策的要求披露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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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如出现有关的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及本制度所规定的会计差错,
应当以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的方式及时披露更正后的财务信息。有关的更正公告至少
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更正事项的性质及原因的说明;
 (二)更正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
 (三)更正后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及涉及更正事项的相关财务报表附注以及
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如果更正后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了无保留意见
加强调事项段、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应当同时披露
审计意见全文。如果公司对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但不能及时披露更正
后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及相关附注,公司应就此更正事项及时刊登“提示性公
告”,并应当在该临时公告公布之日起45天内披露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更正后的年度报告。
 (四)更正后未经审计的中期财务报表及涉及更正事项的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五)公司审计委员会对更正事项的相关意见。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第二十条   所指更正后的财务报表包括三种情况:
 (一)若公司对已披露的以前期间财务信息(包括年度、半年度、季度财务信
息)作出更正,应披露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更正后的年度财务
报表以及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最近一期更正后的中期财务报表;
 (二)若公司仅对本年度已披露的中期财务信息作出更正,应披露更正后的本
年度受到更正事项影响的中期财务报表(包括季度财务报表、半年度财务报表);
 (三)若公司对上一会计年度已披露的中期财务信息作出更正,且上一会计年
度财务报表尚未公开披露,应披露更正后的受到更正事项影响的中期财务报表(包
括季度财务报表、半年度财务报表)。
第二十二条    更正后的财务报表中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数据应以黑体字显示。
第二十三条    如果公司对三年以前年度财务信息作出更正,且更正事项对最近三年
财务报告没有影响,可以不披露相关年度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第四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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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定期报告,是指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日后尚未披露的最近一期定期
报;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比例,是指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后,
定期报告现有披露数据与假定不变更会计政策定期报告原有披露数据的差额的绝对
值除以假定不变更会计政策定期报告原有披露数据的绝对值;
 (三)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比例,是指公司变更会计估计后,定期
报告现
 有披露数据与假定不变更会计估计定期报告原有披露数据的差额的绝对值除以
假定不变更会计估计定期报告原有披露数据的绝对值;
 (四)所有者权益,是指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五)净利润,是指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六)会计政策变更日,是指变更以后的会计政策开始启用的日期;
 (七)会计估计变更日,是指变更以后的会计估计方法开始启用的日期;
 (八)重要会计估计,是指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的规定,应当在财务
报表附
 注中披露的重要的会计估计,包括:
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方法;可收回金额按照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
值确定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及其折现率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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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的确定;债权人债务重组中受让的非现
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权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权的公
允价值的确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不超过”,均含
本数。“过”“超过”“不足”“少于”“低于”“不满”“以外”“多于”均不
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
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
触时,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制度。本制度受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约束,若有冲突,应予及时调整。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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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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