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谊兄弟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水平,加强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筹划、编制、审议和披露
期间的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于公司及其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
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以及正
在策划、编制、审批和披露期间的重大事项。尚未公开是指公司董事会尚未在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者网站上正式公开发布。
第二章 外部信息的报送和使用
第四条 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协
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或相关人员应按本
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报送程序。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制以及公司重大事项筹划
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除非法律法规有规定,否则
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
资者调研座谈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第七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定期报告前,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
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及各子公司应当拒绝。
华谊兄弟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八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
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
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书
面提醒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履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信息保密和避
免内幕交易的义务,要求对方回函确认,公司应当将报送的相关外部单位及个人
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对外报送的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作为内幕信息,书面提示接
收/使用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认真履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信息
保密和避免内幕交易的义务,并应按本制度规定在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司尚
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时,要求对方提供外部信息接收/使用人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姓名、单位/部门、职务/岗位、身份证号码、首次获悉公司内幕信息的时
间)且及时将上述信息报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
第十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保密协议、保密承诺函及其提供的外部信息使用
人相关信息等材料,由公司董事会统一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并
应当要求和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对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
使用的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格限制信息
知情人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督促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个人在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
重大信息被披露或泄露时,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知悉后的第一时间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要求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
不得使用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公告披露或已经公告披露该信息。
若外部单位或个人违规使用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致使公司
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若外部单位或个人利用其所
知悉的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
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同时将相关材料报送证券监管机构;若外部单
位或个人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
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
相抵触时,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制度。本制度受中国法律、行政法
华谊兄弟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约束,若有冲突,应予及时调整。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