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谊兄弟: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21:0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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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谊兄弟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
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
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
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
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
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的目的、原则和内容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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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
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
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七)互动易平台特别原则。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
时,应谨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注重交流互动效果,不得误
导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应充分提示相关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信
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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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企业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会
第九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十条    公司应努力为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
间、地点和方式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并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进行直播。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一条    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上市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
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十二条    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在公
司网站或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二节   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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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公告公司相关信息,以供投资者查
询。
第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上
市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十五条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
公司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观点而
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
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十七条   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
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
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
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十九条   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
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二十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
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二十一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二十二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
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
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
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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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
络直接提问,上市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五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
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放置于公
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可将有关分
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
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
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二十八条   公司通过股东会、网站、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
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
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
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可将一对
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
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三十条   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
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
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
件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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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   电话咨询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
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
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在公
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负责人与部门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由董事长领导,投资者关系负责人负责公司投资者
关系工作,投资者关系中心负责具体承办和落实。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地了
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负责人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管理办法和实
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三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负责人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
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第四十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负责人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四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负责人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
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四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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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并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
             第二节   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责
第四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分析研究。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
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三)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四)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五)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六)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七)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八)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九)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
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
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
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三节   投资者关系工作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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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
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四十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
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
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
时,还可做专题培训。公司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四十七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
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
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对同行业存在竞争关系的
其他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
务,公司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
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
发言。
  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
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四十八条   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
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投资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
出相同的要求时,上市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上市公
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
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要避免为其
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上市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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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
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
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告知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他新闻报道的形式披
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
节。
  公司应把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
道进行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
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
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
相抵触时,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制度。本制度受中国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约束,若有冲突,应予及时调整。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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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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