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谊兄弟: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21:0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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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谊兄弟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谊兄弟传媒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除法律、行
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
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
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义
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公司
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第一时间报送
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日
期披露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司应当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
露的文件内容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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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发布后,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主管证监
局,同时置备于公司主要办公场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七条    公司根据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需要,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媒体中
选择,作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还应在符合条件报刊披露。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
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包括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
询电话、在公司网站中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等,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
众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
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
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申请未获
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对拟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进行审慎评估,建立内部审查程序,
并采取加密、限定知情人范围、签署保密承诺等必要措施,防止相关信息被不
当泄露。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
的其他情形,按《创业板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
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前述信息同时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或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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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
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
机会获得信息。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
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
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创业板上市规则》《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或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创业板上市规则》《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或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
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
《创业板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或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种类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的种类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
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
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重大事件公告;股票异常波动公告;公
司合并、分立公告;补充、整改公告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
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上市公告
书、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可转债公告书和收购报告书等。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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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应当按
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
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审
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 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
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
的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
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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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
是否已经按照相关指引及格式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
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
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
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
者弃权票。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
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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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
露。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10.3.1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可以进
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
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的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
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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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
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二十八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
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公告、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
日期的通知、股东会决议公告、独立董事的声明及报告、应披露的交易公告、
关联交易公告、重大事件公告、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第三十条   临时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
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属于下列情形
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的事项或者重大事件的;
 (二)董事会决议涉及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深圳证
券交易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
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之前、临时
股东会召开十五日之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在股东会结束当
日,公司应当将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圳证券
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
 (一)股东会因故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公司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
交易日公告,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在通
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二)股东会召开前十日修改提案或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在收到提
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并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
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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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时,应在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并将
有关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四)股东会召开前取消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
日发布取消提案的通知,说明取消提案的具体原因。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
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虽进行前
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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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
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披露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与关联人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及时披露: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执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
东会审议。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经累计计算
达到上述款项标准的,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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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情况: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
的;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
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
行情况等。
第三十七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披露相
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
解散;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
程序;
  (六)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
资产的 30%;
  (七)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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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九)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责;
 (十一)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
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十二)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
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十三)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
汰的风险;
 (十四)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
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十五)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十八)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十九)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
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本制度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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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
相应的审核意见;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六)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八)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
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
等);
 (九)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
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十五)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
他事项;
 (十六)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 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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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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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
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
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
大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
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
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
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因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
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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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
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
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
 (四)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五)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六)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七)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八)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九)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十)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
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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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保证
回复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程序
第四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根据实际情况拟
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报董事会同意后,与深交所预约披露时间;
 (二)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经汇总、
整理,形成定期报告初稿;其中财务信息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提请董事会审
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
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
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确认。
第四十七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当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触及法律法规及本规则规定的
披露事项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在信息未公
开前,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二)证券部负责编制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文件经合规审查后,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经审批后,由董事长
签发,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四)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临时公告内容。
第四十八条   重大信息报告、传递、程序、审核、披露流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
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
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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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
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
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
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负责。
  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当通知董事会
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确认的,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
送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时,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应立即组织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
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如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
报告人应及时报告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
披露工作。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
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组织证券部起草临时报告
初稿提交董事长审定;董事长签发后,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
报告。
第五十条    公司及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信息时,
应严格遵循宣传信息不能超越公告内容的原则。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刊物、网站
及其他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
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相
关部门发布后应及时将发布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证券部登
记备案。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五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协
调执行本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常设机构,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并负责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来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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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
并报告董事会,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
的真实情况。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
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
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
的意见。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其中财务负责人应当
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
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并参加股东会、
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
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
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第五十八条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不
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第五章 信息披露报告、审议和职责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
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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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
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每季度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检查一次,发现问题
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本制度执行情况。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
的资料。
第五十八条    独立董事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每季度对公司
信息披露情况检查一次,如发现重大缺陷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
会改正,如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独立董事应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本制度执行的检查情况。
第五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除应确保有关审计委员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还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
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
出处理建议。
第六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
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完成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
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
公司重大信息,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董事
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
及时改正。
第六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及其分管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答复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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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及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
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其所在部门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六十三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其
已完成或正在发生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应披露的
事项,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并协助公司完成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六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六十四条   证券部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部门,董
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
第六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
和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证券部负责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公司证券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十年。
第六十七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涉
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各子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
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七章   信息保密
第六十八条   信息知情人员在本制度第二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负有
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
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不得泄露该信息,不得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亦不得配
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华谊兄弟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五)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涉及到应披露信息的
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有关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
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
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各子公司负责人为
本部门(本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应与上述责任人签订信
息保密工作责任书。
第七十一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
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具体规定按本制度第五十条 执行。
第七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三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
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
息的泄漏。
第七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审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
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
情况。
第七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
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九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七十六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证券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华谊兄弟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董事长审定、签发;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主管证监局,同
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证券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的制度
第七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
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七十八条    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
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
议、意见等。
第七十九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
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部统筹安排,并指派两
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
记录沟通内容。特定对象签署的《承诺书》及相关记录材料由证券部保存。
第八十条   公司举办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
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
以说明。
第八十一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
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露该信息。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八十二条    证券部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
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二章   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华谊兄弟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八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
门(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
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八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可能对上市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
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八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司委
派或推荐的在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中担任董事、或其他负责人的人员应按照
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
息披露工作。
第八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向各部门、各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
门、各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十三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八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通报监管部门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
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
第八十八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第八十七条    各项所列文件,董事会秘
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
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十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八十九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降职、减薪直至解除其职
华谊兄弟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必要时可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
责任。
第九十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
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
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
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九十一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
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
处分。
第九十二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及时向主管证
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九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
度的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
规定相抵触时,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制度。本制度受中国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约束,若有冲突,应予及时调整。
第九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九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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