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谊兄弟: 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21:0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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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谊兄弟                             内部审计制度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保障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
律法规要求,保护包括中小投资者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及所属单
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
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公司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遵守国家法规,维护公司
合法权益;促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其直
属分支机构(含控股子公司)、上述机构的相关责任人员;同时适用于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如适用)。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
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工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对本制度第三条 所述
公司或部门的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审计委员
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要支
持审计部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     件,并自觉接受审计。审计部及审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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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依法履行职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阻挠。
被审计部门(个人)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
第六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
内部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必要的常识及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
断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二)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
  (三)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四)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第七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审计部的全面管理工作。审计部负责人必须
具有实际工作经验。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实事求是、
保守秘密;与被审计对象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不得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公司和个
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
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
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各项决策、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损失浪费行为,按照授权提出处理或追
究责任的建议;
  (五)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组织、协商和任务的分解、下达以及审计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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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反馈;
  (六)为被审计部门提供咨询、建议、协调等保证与服务;
  (七)调查公司内部的经济违法行为;
  (八)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
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九)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部等外部审计单位进
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十)审计委员会要求完成的其他审计工作。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
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
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
节进行调整。
  为保证审计部门履行职责,公司赋予审计部以下主要权限:
  (一)列席有关经营和管理决策等会议,及时了解经营管理信息,召开与审
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有义务提供生产
经营活动、财务收支、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相关资料和文件;会计账簿、凭证、
财务报表等财务信息资料以及审计部认为与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有关的规章制
度、经济合同等文件资料,以保证审计人员及时掌握信息;
  (三)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以
及其他经授权的有关内部审计工作所必须的措施。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公司(部门)提供的资料真
实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
审计人员因被审公司(部门)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而导致无法作出正确
判断时,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被审部门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影响审计人
员做出判断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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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审查:
  (一)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告应说明审查
和评价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二)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常性资金往来、对外投
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
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三)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
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
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并在公告中说明内部控
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
措施。
  (五)审计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
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四条   对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的审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
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本公司的有关制度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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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
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十五条   对重要的购买、出售资产事项的审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
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十六条   对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的审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
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七条   对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
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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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
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十八条   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按以下要求进行审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
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
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
用)。
第十九条   对业绩快报按以下要求进行审计:
  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
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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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条    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的审查: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
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
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
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审计部应根据本制度第十二条      的规定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年度审计计
划经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确定审计对象和成立审计组
  审计部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对象,并指
定项目负责人和参加审计人员。
第二十三条   发出审计通知书
  在项目审计开始前,由审计部将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要求等事
项通知被审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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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些特殊事项审计,经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不发出审计通知书,直接到现
场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一)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公司发展需要和董事会的部署,确定年度审计工
作重点,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制定审计方案。
  (二)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方式。
  (三)审计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审计通知书,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案审计
不在此列。
  (四)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
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认
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获取有价值的审计证据。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
后,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报送。
  (六)对重大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须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经
批准的处理决定,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
  (七)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周
内向董事长提出书面申诉,董事长接到申诉十五日内根据权限做出处理或提请董
事会审议。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由审计部复审并经审计委员会确认后提请董事
长或董事会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照常执行。特殊情况,经董事
长审批后,可以暂停执行。
  (八)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有关重大事项的后续审计,审计部应在每季度结束
后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一次综合审计,平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重大
事项进行不定期审计,每季度应就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
发现的问题等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
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五条    编制并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组在现场审计结束后,应进行综合分析,在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后,
编制审计报告。同时提交审计委员会和被审计单位。
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审计范围、内容和发现的问题、评价和结论、处理意见和建
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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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报告审查
  审计委员会收到审计报告后,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查。对报告内容提出的问题
所涉及的有关部门负责人或责任人,可要求其列席会议,参加讨论并作出解释。
审计委员会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审计决定,交由有关单位和部门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审计决定复议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结论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十天内向审计委员
会提出复审申请,并写明要求复审的具体理由。审计委员会主任收到申请后十日
内作出决定。若同意复审,由审计部成立复审小组,人员安排不得与原审计小组
完全相同,在三十日内进行复审。在复审中如发现漏审、错审等情况,应重新作
出审计结论。
第二十八条    建立审计档案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
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并应将获
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审计部应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法律法规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
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因实施内部审计产生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均不得少于 10 年。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
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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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应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
议。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
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
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但深圳
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
告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
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七章   奖惩
第三十三条    对于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的审计人员,以
及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公司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向董
事会提出给予处分、追究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扰、破坏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及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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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有权给予处分、
追究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五)挟嫌报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
的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
定相抵触时,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制度。本制度受中国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约束,若有冲突,应予及时调整。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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