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谊兄弟: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21:05:29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华谊兄弟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总经理
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华谊
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
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及
须由董事会聘免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其工作组成员人选,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
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提名工作小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资料搜集、整理,
初选名单的拟定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华谊兄弟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
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不能提出
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由提名工作小组在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后,形成书面材料,报提名委员会审议;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外部广泛搜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华谊兄弟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会要求或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并于会
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工作细则的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工作细则。本工作细则
受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约束,若有冲突,应予及时
调整。
华谊兄弟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华谊兄弟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优秀,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