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谊兄弟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的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
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委员组成, 委员应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由该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
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董事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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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召集人委员在委
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
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审计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申请,若审计委员辞职导致
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审计委
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审计委员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审计委员提出辞职之
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小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审
计委员会会议组织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
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
员会按照董事会授权履行相关监督职责。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小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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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
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并协调内部审
计与外部审计工作;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对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进行评价;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原监事会职权;
(七)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董事会要求或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的召开
应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委员主持,召集人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
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
频、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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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证券业务管理部门、内部审计管理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
员、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财务经理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决议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但因法律或监管限制无法汇报的除外。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工作细则的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工作细则。本工作细则
受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约束,若有冲突,应予及时
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