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规范审批程序,落实董事会职权,有效维护股东
权益,正确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
法》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发
评价〔2009〕317 号)
、《关于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
补充通知》
(国资发评价〔2015〕4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系统各单位(以下简称
“各单位”
)。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一)预算管控原则。对外捐赠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各单位
对外捐赠预算原则上根据以前年度实际捐赠情况、预算年度重
点、乡村振兴任务等确定。
(二)统一管理原则。公司对所属各单位对外捐赠实行统一
管理,各单位应明确对外捐赠事项的归口管理部门。
(三)统一冠名原则。为树立公司良好社会形象,体现公司
社会责任,各单位发生对外捐赠时,应在冠名中统一体现“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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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字样。
(四)先审核后决策原则。对外捐赠事项实行“先审核、后
决策”管理,即由牵头业务部门负责对项目必要性、可行性等方
面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归口管理部门履行审批决策程序。
第三章 范围、规模及要求
第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或赞助范围为:向受灾地区、定点帮
扶地区、对口支援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帮扶
性捐赠,对教科文卫体事业、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
业的公益性捐赠,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
第五条 各单位要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财务承受能力,
坚持量力而行原则,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盈利能
力偏低、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
少的单位,应严格控制对外捐赠规模;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
资金链断裂的单位,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各类对外捐赠具体要求如下:
对于向定点帮扶地区、定点援助地区及其他帮扶地区的救济
性捐赠,公司根据国家乡村振兴工作部署及定点帮扶、对口支援
相关要求、考虑县级及以上各级地方政府乡村振兴重点工作安
排,按照“地方所需、企业所能”原则统筹确定年度帮扶项目指
导性计划,依据年度帮扶项目指导性计划安排。
除上述类型外的其他捐赠通常根据地方政府及项目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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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公司统筹考虑各单位实际承受能力安排,原则上参考历史
捐赠情况严格控制。
第六条 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应为本
单位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处
分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不得将单位拥有
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第七条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各单位对外捐
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可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
或政府部门进行。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应当
依法拒绝。各单位对外捐赠应当诚实守信,严禁各类虚假宣传或
许诺行为。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公司建立由本部、基层单位构成的二级对外捐赠管
理体系。各级子企业董事会(有权机构)负责制定对外捐赠管理
制度,合理确定年度捐赠预算建议方案。
第九条 公司本部职责
(一)股东会:公司股东会是公司对外捐赠的最高决策机构,
审批公司对外捐赠年度预算方案、单笔 1,000 万元及以上的对外
捐赠或赞助事项及调整事项、超公司年度对外捐赠预算总额的捐
赠或赞助事项。
(二)董事会:主要负责审议公司对外捐赠年度预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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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公司年度对外捐赠或者赞助事项预算内,单笔 1,000 万元及
以上的对外捐赠或者赞助事项及调整事项,以及超出公司年度对
外捐赠预算总额的捐赠或者赞助事项;负责批准公司年度对外捐
赠预算内,单笔捐赠金额 1,000 万元以内、100 万元及以上的对
外捐赠或赞助事项及调整事项。
(三)董事长专题会:负责批准公司年度对外捐赠预算内,
单笔捐赠金额 100 万元以内的对外捐赠或赞助事项及调整事项。
(四)党委会:研究公司对外捐赠年度预算方案、100 万元
及以上的对外捐赠或赞助事项及调整事项、以及超出公司年度对
外捐赠预算总额的捐赠或者赞助事项。
(五)本部相关部门职责
事项进行审核和管理,并对年度预算内捐赠事项的具体执行提出
意见,对预算外事项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其中:规划发展部负责
对定点帮扶地区、对口支援地区的帮扶性捐赠(以下简称“帮
扶项目”);工会办公室负责向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
赠,以及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安全环保部负责向环境
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业务
职责相关领域的对外捐赠事项。
善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负责牵头编制公司对外捐赠年度预算
建议方案及调整方案,负责捐赠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履行捐赠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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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的审批决策流程,负责审核对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
殊事项的捐赠。
第十条 各单位职责
(一)根据公司的对外捐赠制度,制定本单位对外捐赠管理
办法;编制本单位的对外捐赠建议方案,履行本单位“三会”决
策程序上报公司;具体执行决策后的对外捐赠事项。年度对外捐
赠建议方案要形成专题报告,对全年对外捐赠预算支出项目、支
出方案、支出规模及预算安排作出详细说明。
(二)向公司提交季度监测报表及有关情况报告、年度对外
捐赠预算执行报告,认真分析对外捐赠预算管理情况,并提出工
作建议。
第五章 审批与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捐赠实行年度预算管控,各单位根据公
司年度预算编制要求向公司上报预算年度对外捐赠建议方案。公
司本部直接发生的捐赠,由相关部门发起,财务资产部牵头履行
捐赠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各单位上报的对外捐赠年度预算建议
方案,经相关部门审核后,纳入公司年度捐赠预算,经党委会前
置研究,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策后确定年度对外捐赠预算方案。
第十三条 对外捐赠事项的实施按照以下权限进行管理,
各单位对外捐赠事项均需报公司审批后实施,其中帮扶项目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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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前还需列入公司年度帮扶项目指导性计划。
(一)公司年度对外捐赠预算总额内事项(以下简称“预算
内事项”)
单笔 100 万元以内的对外捐赠或赞助事项及调整事项,报公
司董事长专题会决策后批复实施。
单笔 100 万元及以上至 1,000 万元以内的对外捐赠或赞助事
项及调整事项,报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董事会决策后批复实施。
单笔 1,000 万元及以上的对外捐赠或赞助事项及调整事项,
报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策后批复实施。
公司对外捐赠或赞助事项单笔或累计超过上市公司监管部
门相关规定的,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审批通
过。
(二)公司年度对外捐赠预算总额外事项,由公司党委会前
置研究、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策批复后实施。
(三)单项捐赠项目支出超过 3000 万元的,实际发生前必
须报国资委备案同意。备案材料应包括正式备案报告和履行内
部决策程序的文件,备案报告应对捐赠单位财务及资金状况、
项目背景、实施计划、资金安排和预期项目等做详细说明。
对于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事项超出预算范围
需要紧急安排的对外捐赠事项,在请示公司主要领导同意后可先
行捐赠再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需向国资委备案的应及时逐笔
向国资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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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年度对外捐赠预算方案经公司决策通过后,原则
上不得调整。如确有特殊情况,捐赠内容超过年度预算范围或不
能在年度对外捐赠预算中调配、需增加年度对外捐赠预算额度的
报公司股东会决策。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 6 个工作日内向公
司报备季度监测报表及有关情况报告、每年度结束后 20 天内上
报年度对外捐赠预算执行报告。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的监督工作,捐赠
支出后,应该规范账务处理,并对实施效果进行后续跟踪,
有条件的单位,应当组织对重大捐赠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或者
审计,督促受益对象发挥捐赠的最大效益。
第十七条 公司加强对各单位对外捐赠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通过纪检检查、内部审计、中介机构审计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工
作。各单位要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制度建设、工作组织、决
策程序、预算安排、项目实施和财务处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认
真整改。对于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程序决策、未批先捐、未及
时报备、未按要求落实捐赠批复等行为,或将捐赠项目化整为零
故意逃脱审批、进行虚假捐赠等行为,公司将进行通报批评,并
纳入年度绩效考核。情节严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
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于在对外捐赠过程中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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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私舞弊、滥用职权、转移国有资产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予以
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通过社会责任报告、年报、公报、信息
发布会及报刊、网络、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及时公
布对外捐赠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除外。对
外公布的信息要包括捐赠支出情况、受赠对象情况、捐赠途径、
捐赠项目实施效果、捐赠监督检查情况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资产部会同证券法务部负责解
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
施,2022 年 4 月印发的《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
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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