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05 证券简称:*ST天喻 公告编号:2025-082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注:经法院审理更正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湖州市
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向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闫春雨归还借款本金 3,000 万元及相应期间的逾期利息、律师费,请求
判令被告张杰、潘荣伟、深圳市深创智能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9)。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收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
决书》,根据判决结果,公司无需承担责任。判决摘录如下:
一、被告闫春雨偿还原告湖州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闫春雨支付原告湖州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
三、对被告闫春雨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原告湖州市民间融资服
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在张杰、潘荣伟对被告武汉天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
转让协议》项下应收账款 11,000 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权;
四、被告张杰、被告潘荣伟、被告深圳市深创智能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闫春
雨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杰、被告潘荣伟、
被告深圳市深创智能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已经履行部分向被告
闫春雨追偿;
五、驳回原告湖州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其他说明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浙 0502 民初 7192
号)。
特此公告。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