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09 证券简称:道氏技术 公告编号:2025-113
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2 月 5 日(星期五)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12 月 5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5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氏科技有限公司 5 楼会议室。
式。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现场和网络
投票的股东 533 人,代表股份 152,610,6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户的股份总数,下同)。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45,789,4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913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28 人,代表
股份 6,821,2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49%。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代理人共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31,085,2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032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28 人,代表股份 6,821,256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4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参加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形成以下决议: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1,601,4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87%;
反对 80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72%;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4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6,897,2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377%;反对 80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223%;弃权 204,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5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同意 148,616,4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827%;
反对 3,698,3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234%;弃权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3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3,912,2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629%;反对 3,698,3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65%;弃权 29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4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同意 148,659,5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110%;
反对 3,697,0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225%;弃权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6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955,3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5766%;反对 3,697,0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30%;弃权 254,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10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同意 148,657,5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097%;
反对 3,697,2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227%;弃权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7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3,953,3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5714%;反对 3,697,2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36%;弃权 25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10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股东投票后获得通过。
同意 148,664,1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140%;
反对 3,692,1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193%;弃权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6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3,959,9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5888%;反对 3,692,1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01%;弃权 25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0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股东投票后获得通过。
同意 148,644,6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012%;
反对 3,687,6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164%;弃权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2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3,940,4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5373%;反对 3,687,6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82%;弃权 27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2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股东投票后获得通过。
同意 148,669,7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177%;
反对 3,685,5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150%;弃权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7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3,965,5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6035%;反对 3,685,5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27%;弃权 25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0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股东投票后获得通过。
同意 148,640,2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983%;
反对 3,713,6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34%;弃权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8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3,936,0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5257%;反对 3,713,6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68%;弃权 256,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0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股东投票后获得通过。
同意 148,664,1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140%;
反对 3,691,5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189%;弃权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7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3,959,9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5888%;反对 3,691,5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85%;弃权 25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0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股东投票后获得通过。
同意 148,631,5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926%;
反对 3,714,9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43%;弃权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3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3,927,3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5028%;反对 3,714,9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03%;弃权 26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10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股东投票后获得通过。
同意 151,551,3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59%;
反对 81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27%;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1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6,847,1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055%;反对 81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448%;弃权 24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5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98%。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股东投票后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岑梓彬律师、肖月江律师列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