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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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别股东会、2025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5]第 0061 号
致: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东江环保”或“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2025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2025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江环保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下称“东江环保《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东江环保本次股东大会所涉事宜进行了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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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同
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东江环保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
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东江环保董事会根据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召集,东
江环保董事会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www.hkex.com.hk/)
刊载了《2025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通告》《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通告》,并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刊载了《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及 2025 年
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的通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登记事项、投票
方式及程序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在广
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朗山路 9 号东江环保大楼 11 楼会议室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和 A 股类别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东江环保
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临时股东大会和 A 股类别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12 月 5 日(星
期五)。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5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5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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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对于公司 H 股股东,公司均采用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程序、审议事项均
与会议通知中的有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东江环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东江环保《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二)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投票人员的资格
(一)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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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的相关统计资料,本所律师对持股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
份证明等进行了查验,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股东资格由
香港中央結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参加 2025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议的 A 股股东持有 266,279,128 股 A 股股份,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1.43;现场出席会议的 H 股股东持有 43,635,047 股 H 股股份,占公司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参加 2025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A 股股东共计 17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为 207,794,369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14%。
据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在现场出席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
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 177 名,合计代表股份 517,708,544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84%。
(二)2025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 2025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的相关统计资料,本所律师对持股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
身份证明等进行了查验,参加 2025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计 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66,279,128 股,占公司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56.17%。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参加 2025 年
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7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 207,794,369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43.83%。
据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在现场出席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
决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 176 名,合计代表 A 股股份 474,073,497 股,
占公司 A 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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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25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 2025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的相关统计资料,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股东资格
由香港中央結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参加 2025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H
股股份数为 43,635,047 股,占公司 H 股股份总数的 21.80%。
除上述股东之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本所律师也参加了本次
股东大会。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
东江环保《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
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东江
环保《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东江环保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 A 股股东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部分 A 股股东在有效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二)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均经出席东江环保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审议,第 1.00、2.00、3.00、4.00、5.00 项议案以非累积投票制方式进行
表决并获得通过。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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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510,301,5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 510,132,7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 510,156,9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 510,151,7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 510,144,9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上述第 1.00、2.00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案,已经由东江环保本次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第 3、4、5 议案
均为普通决议案,已经由东江环保本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票的过半数通过。
经验证,本次 A 股类别股东会的全部议案均经出席东江环保 A 股类别股东
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审议,第 1.00、2.00 项议案以非累积投票制方式进行表决
并获得通过。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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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469,479,2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 469,310,4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以上议案由出席 A 股类别股东会议的有表决权 A 股类别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获得通过。
经验证,本次 H 股类别股东会的全部议案均经出席东江环保 H 股类别股东
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审议,第 1.00、2.00 项议案以非累积投票制方式进行表决
并获得通过。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40,822,2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5%。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 40,822,2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5%。
表决结果:通过。
以上议案由出席 H 股类别股东会议的有表决权 H 股类别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获得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东江环保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
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东江环保《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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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东江环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东江环保《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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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2025 年第一
次 H 股类别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负责人:王学琛 石 尚
张超然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