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70 证券简称:汉得信息 公告编号:2025-066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草
案)〉的议案》。基于本次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主板挂牌上市需要,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符合境内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监管要求,公司拟对《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会议事规则》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现行规定 修改方案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
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 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 运作》、《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
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规则》
(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
等境内外上市公司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
市地其他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制定
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法规、《香港上市规则》、《上海汉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
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法行使权利。
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 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
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
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 照《公司法》、《香港上市规则》及
权。 公司股票上市地其他证券监管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香港上市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规范性文 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其他证券监
件的规定; 管规则、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东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果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 果是否合法有效;
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
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第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行政法规、《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
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股票上市地其他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面反馈意见。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公告。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
公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政法规、《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股
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票上市地其他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反馈意见。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意。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
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 意。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 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
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规、《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股票上
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市地其他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意见。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
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员会提出请求。 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
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员会提出请求。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 第十一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 书应予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及时
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
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
知的相关公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获取。 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中国证券登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及其
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他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
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
用途。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
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香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港上市规则》及公司股票上市地其他
证券监 管规则 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
定。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
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 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
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 《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股票上市地
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 其他证券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
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 的持股比例。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
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 第十六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
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
作 出 合 理判断所 需 的全 部资料或解 作出合 理判断所 需的全 部资 料或解
释。 释。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
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
时将同 时披露独 立董事 的意见 及理
由。
—— 第十七条 【新增】 除法律、行政法
规、《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股票上
市地其他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
另有规定外,股东会通知可以用公告
方式进行;对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
公司也可以通过在公司网站及联交所
指定的网站上发布的方式以及以《香
港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允许
的其他方式发出股东会通知。
第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 第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 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
职等个人情况; 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控股股东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香
他 有 关 部门的处 罚 和证 券交易所惩 港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公
戒。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
每 位 董 事候选人 应 当以 单项提案提 每位董 事候选人 应当以 单项 提案提
出。 出。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 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
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
告并说明原因。 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
应当在 通知中公 布延期 后的召 开日
期。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
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法规、《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股票
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 上市地其他证券监管规则及中国证监
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 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
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 供便利。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
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 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
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 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
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凡任何股东依照《香港上市规则》
的规定于某一事项上须放弃表决权或
受限于只能投赞成票或反对票,该股
东须按照该规定放弃表决权或投票;
任何违反有关规定或限制的股东投票
或代表有关股东的投票,将不能被计
入表决结果内。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 第二十六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 分公司及其他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
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 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
名 或 名 称及其所 持 有表 决权的股份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
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 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
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
终止。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 事 长 不能履行 职 务或 不履行职务 董事长 不能履行 职务或 不履 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 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
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
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继续开会。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 第三十二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
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 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时公开披露。 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 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
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香港上市规
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则》及公司股票上市地其他证券监管
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 规则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持股比例限制。 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反法律、行政法规、《香港上市规则》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及公司股票上市地其他证券监管规则
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 的无效。
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合法权益。 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合法权益。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
召 集 程 序或者表 决 方式 仅有轻微瑕 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 召集程 序或者表 决方式 仅有 轻微瑕
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
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 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
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 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
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 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 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
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 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
公司正常运作。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公司正常运作。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履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在 判 决 或者裁定 生 效后 积极配合执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履
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 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
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在判决 或者裁定 生效后 积极 配合执
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
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执行。 过,自公司公开发行的 H 股在香港联
交所主板挂牌交易之日起执行。
—— 第五十条 【新增】《香港上市规则》
及公司股票上市地其他证券监管规则
对股东会议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五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公司应当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公司应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
有关规定如与法律、法规、规章、或 的有关规定如与法律、法规、规章、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
律、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 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的
定为准。 规定为准。本规则中的各项条款与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香港上市规
则》及公司股票上市地其他证券监管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符的,
以法律、法规、规章、《香港上市规
则》及公司股票上市地其他证券监管
规则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为准。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股东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本次公司修改《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事项需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后正式生效。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