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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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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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2070 号
致: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伟星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下称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下称“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下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伟
星股份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星股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份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
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和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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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其他目的。
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伟星股份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激励计划的授予已取得如下
批准和授权:
过了《公司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相关议案。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员工对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主体
资格的合法、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
议批准实施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同时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全权
办理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通过了《关于调整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第
六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发表了核查意见,确认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
益的情形。并同意公司以 2025 年 10 月 21 日为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授予日,授予 194 名激励对象 1,942 万股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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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了《关于调整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含预留)的议案》,
因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3 日发布了《公司 2025 年中期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将
以 2025 年 10 月 29 日为股权登记日,向全体股东实施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含税)的 2025 年中期现金分红方案;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
权和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关于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董事会决定对本激励计划限
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含预留)进行相应调整。
《关于向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
意向两名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合计授予 58 万股限制性股票,暂缓授予的授予日
为 2025 年 12 月 5 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
以 2025 年 12 月 5 日为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
予两名激励对象 58 万股限制性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伟星股份本次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
二、本次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
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
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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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伟星股份董事会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
《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第
六期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相关事宜
(一)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普通股股票。
(二)股票性质:限制性股票。
(三)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5 年 12 月 5 日
(四)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8 万股,授予价格为 5.12 元/股。
(五)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2 人,均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具体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授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激励计划公告日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林 娜 副总经理 50 2.17% 0.04%
黄志强 董事会秘书 8 0.35% 0.01%
合计 58 2.52% 0.05%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来源符合《管理办法》《自
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第六期股权激励计
划》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伟星股份本次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相关批准与授权、授予条件、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和限
制性股票来源等事项均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合法、有效;伟
星股份尚需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办理登记、公告等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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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编号 TCYJS2025H2070 号的《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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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经办律师:姚毅琳
签署:
经办律师:吴 婧
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