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炼石: 反舞弊与举报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2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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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 2025 年 12 月 5 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舞弊,加强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下属企业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以及《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反舞弊工作的宗旨是规范公司管理层及所有员工的职业行为,严格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职业道德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防止发生损害公
司、股东及员工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境内直接控股子公司
(以下简称“下属企业”)。
              第二章 舞弊的概念及形式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舞弊,包括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舞弊和谋取不当的
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
  第五条 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公司内部人员为谋取自身或他
人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使公司、股东正当权益遭受损害的行为。包括:
  (一)在招采活动中收受贿赂或回扣;
  (二)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公司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三)非法使用公司资产,贪污、挪用、侵占公司资产;
  (四)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五)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使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六)泄露或出卖公司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七)未经授权,以公司名义进行各项谋利活动;
  (八)其他损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六条 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公司内部人员为使公司获得
不当经济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损害国家、其他组织、个人或股东利
益的不正当行为,包括:
  (一)出售不存在或不真实的资产;
  (二)故意错报交易事项、记录虚假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虚增收入或
者低估负债,出具错误的财务报告,从而使财务报表阅读或使用者误解而做出不
适当的投融资决策;
  (三)隐瞒或删除应对外披露的重要信息;
  (四)从事违法、违规的经济活动;
  (五)偷逃税款;
  (六)其他为公司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三章 职责划分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督促管理层建立公司范围的反舞弊文化环境,建立健全
预防舞弊在内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八条 公司管理层应建立良好的内控机制,设立举报投诉渠道进行防范和
发现舞弊,实施控制措施以降低舞弊发生的机会,并对舞弊行为采取适当且有效
的补救措施。各部门负责人、各下属企业负责人对舞弊行为的发生承担管理责任,
是反舞弊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公司反舞弊工作的领导机构和主要负责机构,
负责公司反舞弊行为的指导工作,对反舞弊工作进行持续督导。
  第十条 公司风控合规部是公司反舞弊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公司及下属企
业范围内的反舞弊工作实施,具体包括:
  (一)组织舞弊案件的调查;
  (二)出具处理意见并向管理层、董事会报告;
  (三)受理关于舞弊事项的举报;
  (四)开展反舞弊预防宣传活动。
  第十一条 全体员工应该遵守公司行为准则、道德规范及国家、行业所涉及
法律法规。如发现任何舞弊情况,应通过正当渠道向公司风控合规部进行举报。
             第四章 舞弊的预防和控制
  第十二条 公司通过下列方式倡导正直诚信的企业文化,营造反舞弊的企业
文化环境:
  (一)公司管理层坚持以身作则,并以实际行动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相
关规定;
  (二)以多种形式对公司反舞弊政策进行宣传和培训;
  (三)鼓励员工在日常工作和交往中遵纪守法,并将公司反舞弊政策以适当
形式告知客户、供应商等外部相关方;
  (四)公司将公开披露重大舞弊事件的处理结果,确保广大员工充分认识到
舞弊行为的危害性;
  (五)公司畅通反舞弊举报渠道,鼓励针对不道德行为和非诚信行为进行实
名或匿名举报,并对提供举报线索的人员提供奖励。
            第五章 舞弊案件的举报、调查及报告
  第十三条 员工及与公司直接或间接发生经济关系的社会各方可通过举报电
话、电子信箱、信函等途径举报公司及其人员实际或疑似舞弊案件的信息,包括
对公司及其人员违反职业道德情况的投诉、举报信息。
  第十四条 对涉及普通员工及中层管理人员(包括下属企业管理层)的实名
举报,风控合规部自接到举报后 2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对涉及普通员
工及中层管理人员(包括下属企业管理层)的匿名举报,风控合规部进行初步评
估后决定是否向公司董事长报告。
  第十五条 对举报牵涉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风控合规部自接到举报后 2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和公司董事长报告,由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决定进一步调查事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进行有关调查时,可以安排公司风
控合规部人员和相关部门人员共同组成反舞弊调查小组进行联合调查,还可视需
要聘请外部专家参与、协助调查。
  第十六条 对举报牵涉到风控合规部人员的,可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或董事长举报。
  第十七条 反舞弊工作调查方法及权限:
  (一)反舞弊调查组由风控合规部会同相关部门组成,工作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反舞弊工作人员有权现场检查被查单位、部门的计划、预算、决算、合同协
议、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表、工程资料、会议记录、发票等文件和电子资料
及印章、证照、资产等;
  (二)反舞弊调查组工作人员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和个人就被查事项提供证明
材料,并有权对其进行复印、复制;
  (三)对拒绝提供资料、阻挠破坏反舞弊检查工作或正在严重损害公司利益
的行为,反舞弊工作人员有权制止,并上报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对主要负责人
进行相应处理;
  (四)反舞弊工作人员有权要求反舞弊工作中涉及的部门和人员就调查所涉
及的事项作出解释和说明;
  (五)对控告、检举重大舞弊案件的人员,反舞弊调查组可以建议公司按照
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公司反舞弊调查组在开展舞弊案件调查时,相关部门应配合提供需查阅的资
料和数据。
  第十八条 接受举报投诉或参与舞弊调查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任何部门及
个人提供投诉举报人的相关资料及举报内容;确因工作需要查阅投诉举报相关资
料的,应得到公司董事长的授权,查阅人员必须对查阅的内容、时间、查阅人员
的有关情况在风控合规部进行登记并进行保密。
  第十九条 投诉、举报人在协助调查工作中受到保护。公司禁止任何非法歧
视或报复行为,或对于参与调查的员工采取敌对措施。对违规泄露检举人员信息
或对举报人员采取打击报复的人员,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将依据有关规
定予以撤职、解除劳动合同。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对于实名举报,无论是否会立项调查,风控合规部都需要向举报
人反馈调查结果。
  第二十一条 为鼓励员工维护公司利益,公司对投诉举报工作中有重大贡献
的员工予以奖励。
  第二十二条 反舞弊工作牵头部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公司管理层授权下
进行舞弊案件调查。对于舞弊案件相关举报、调查资料,应及时立卷归档,以备
检查。
           第六章 舞弊的责任追究、补救措施及处罚
  第二十三条 舞弊行为的责任追究包括领导责任追究和直接责任追究:
  领导责任是指负有相应领导职权的管理人员在其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围内因
失职、失察导致发生舞弊事件,造成信息失真、隐瞒损失等应承担的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公司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直接实施或参与相关决策,或授意、
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他人等舞弊以及未履行、未正确履行职责等过失行为,
造成公司资产损失、信息失真、声誉受损等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证实有舞弊行为的员工,公司根据舞弊情节轻重、认错悔改
态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因素综合考虑,可按情况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
评、记过、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措施;舞弊行为触犯刑法的,交由司法机关依
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发生舞弊案件后,公司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受影响的业务
单位的内部控制要进行评估并改进。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相抵触的,以法律、
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风控合规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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