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
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1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1/3以上董事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
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
足委员人数。
董事会换届后,连任董事可以连任战略委员会委员,但独立董事委员连续任
职不得超过六年。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可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
长,另设副组长1-2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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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就协议、合同之签署、章程
及可行性报告之起草等工作进行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
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在对上述提案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公司有关部门提
供补充资料,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五章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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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经2名或2名以上的委员或战
略委员会召集人提议,可以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
战略委员会由召集人召集。会议应在召开前2日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下,
可随时召开。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根据需要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战略委员会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两种。
第十六条 需经战略委员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无论是否获得会议通过,均应
呈报董事会审议,持有反对意见的委员有权在董事会会议上进行陈述。
第十七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
邀请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专业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列席
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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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回避制度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近亲属,或委员个人或其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控制的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
应尽快向战略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前款所称“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
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二十四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战略委员会会议上
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战略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
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
加表决。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
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
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战略委员会不足出席
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是否
计入法定人数、是否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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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治理、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充分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
专业结构等因素。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1/3以上董事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
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
员人数。
董事会换届后,连任董事可以连任提名委员会委员,但独立董事委员连续任
职不得超过六年。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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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四)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八条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
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1至2个月,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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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或2
名以上(含2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会议由召集人主持,主任
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2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经提
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根
据实际需要,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提名委员会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两种。
第十四条 必要时,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及专业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回避制度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亲
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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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向提名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二十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提名委员会会议上应
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提名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
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
表决。
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
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
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提名委员会不足出
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定人
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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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山东信通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
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委员
中至少有2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1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1/3以上董事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
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
数。
董事会换届后,连任董事可以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
职不得超过六年。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
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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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和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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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
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内部审
计部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
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
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
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
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
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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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
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
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四章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认真履行责任
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
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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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
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
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
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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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
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所需,召开临时会议。当有2名以上审计委
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召开前2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1天通知。
在紧急情况下,在保证审计委员会2/3以上的委员出席的前提下,召开临时会
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表决意
见分为同意、反对或者弃权;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
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
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
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有权要求公司相关人员到会进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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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接受质询,该等人员不得拒绝。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
会。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
避。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其他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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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
简称经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山东
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有关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但不包括
独立董事;经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
事。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
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会换届后,连任董事可以连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但独立董事委员
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
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二)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益条件成就;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
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
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
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
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
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
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的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2
日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表决意见分为同意、
反对两种。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专业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
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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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