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菱股份: 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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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
与约束机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第二章 薪酬的构成及确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五条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
每年度给予独立董事一定的津贴,具体金额由股东会确定,并按《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相关规定,承担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等部分构成。基本
工资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按月支付。
  绩效奖金是以年度目标绩效奖金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相挂钩,年终根据当
年考核结果统算兑付。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工资与绩效奖金总额的百分之五
十。
               第三章 薪酬的发放和管理
  第七条 公司按月以现金形式发放基本工资。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经营计划,组织、实施对高级管
理人员的年度经营绩效的考核工作,并对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在审议未来一年年度薪酬方案时,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预计,在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方案中设置一定比例的绩效奖金在未来一年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九条 下列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基本工资、绩效奖金中直接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
  (二)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
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奖金并予以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因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章或严重损害公
司利益等原因引咎辞职、被解除职务或者在任职期间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其绩效奖金
不予发放。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绩效薪酬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
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
绩效薪酬,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二条 公司可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以及公司的经营发展
战略等,不定期地调整薪酬标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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