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精工: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20: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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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公
司,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应采取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
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选举董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
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举
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提醒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注意,除董
事会已公告的董事候选人之外,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
在距股东会召开10日之前提交新的董事候选人提案。
  第九条    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
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第十一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
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
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三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
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
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投票。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总数
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数只能投向本次股东会的
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
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只能投向
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的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
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半数。
  第十六条   如果在股东会上中选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
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
会成员人数 2/3 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
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 2/3 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
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
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   如果两名或两名以上中选的董事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
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
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2/3以上
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五章 累积投票制的特别操作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予以特别
说明。
  第十九条   在股东会选举董事前,应向股东发放或公布由公司制定并经股东会
通过的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该选票
应当标明:会议名称、董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所持股份数、累
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并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
方法、计票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
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若股东会的选举出现本实施细则未列出的情况时,由出席会议的
股东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一致则按出席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的股东
形成的意见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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