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精密: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2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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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
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其中,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
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
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
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
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
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
的的组合。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
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范围:
  (一)作为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
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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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
相关规定;
  (二)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
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
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
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
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
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
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与资产结构相适应,
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公司应当分析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
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
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四)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
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
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
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五)公司不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或衍生品交易。
           第二章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五条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权限:
  (一)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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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层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
董事会审议。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证券投资和衍生品关联交易,应适用《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中关于
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四)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
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未来十二个月的投
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
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并在披露董
事会决议公告的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信息。
             第三章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管理
  第七条 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签署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
易相关的协议、合同。管理层根据相关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投资类型指定相
关部门对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事项进行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事项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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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负责对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事项相关资金进行管理;负责对投资理财项目进
行会计核算,并检查、监督其合法性、真实性,防止公司资产流失;负责及时对
投资理财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保管和归档。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的,原则上应当由公司财务部控制现货与衍生品在种类、
规模及时间上相匹配,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
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针对各类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
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公司财务部应当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
交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包括衍生品交易授权
执行情况、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
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
  第十条 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事项的审计与监督,每
个会计年度末应对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
合理的预计各项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对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负责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加强对期货和衍
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
采取补救措施,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信息的对外公布,其
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
何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信息。
           第四章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开展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执行进展和投
资安全状况,公司财务部门、内审部门、证券部应加强对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事项的日常管理,监控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进展和收益情况,定期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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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将相关情况向董事会汇报。
  第十五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
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
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
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十六条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
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
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十七条 进行委托理财,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
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证券投资和已经开展的期货
和衍生品交易情况进行披露。
           第五章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
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与衍生
品交易行为。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如子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
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均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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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规定的事项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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