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精密: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2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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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
信息披露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
者未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或其
他不良影响,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的责任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
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报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
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严格遵
守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公
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审计人员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
工作。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规规定不明而导致
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且差错更正事
项对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
需要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
进行全面审计。
  不存在前款具有广泛性影响的情形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仅对更正事项执行
专项鉴证并出具专项鉴证报告。
  第九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
披露,应遵照相关规定及本制度执行。
  第十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审计部应收集、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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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审计
部形成书面材料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
议做出专门决议。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涉及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等事项时,董事应当关注变更或者更正的合理性、对公司定期报告会计数据的
影响、是否涉及追溯调整、是否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改变、是否存在利用
该等事项调节各期利润误导投资者的情形。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
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
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如果有业绩快报
修正公告以业绩快报修正公告为准)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
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
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
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
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
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
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对造成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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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影响的责任人,公司应当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第十八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
              第五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二十条 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
扣罚奖金等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
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存在冲突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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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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