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精密: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20: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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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
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
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
熟悉;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四)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
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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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个人或机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
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会议;
  (三)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或投资者说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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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一对一沟通;
   (五)邮寄资料;
   (六)电话咨询;
   (七)媒体采访和报道;
   (八)路演;
   (九)接待来访,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十)网络等其他方式。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应进行披
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如《证券时报》或《中国证券
报》或《上海证券报》或《证券日报》等)和指定网站(巨潮咨询网
(http://www.cninfo.com.cn)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公布。
   第十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
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
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
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沟通。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是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会是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检查投资
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实施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
书全面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的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
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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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五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
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
题培训。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需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
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的职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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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由
董事会秘书保存,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
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
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
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其他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有义务协助投资者
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
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与修订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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