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精密: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20:09:57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业务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交易
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及证券监管部门
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其他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信息。
  第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
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
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
公告、审计委员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
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以及深交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
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
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江苏监
管局。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
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制度所述“下属公司”包括公司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十一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一)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
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的决定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招股说明书。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三)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的决定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
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
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四)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交
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五)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
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
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六)上述(一)至(五)款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募集说明书。
  (七)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
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
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三)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
  (1)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3)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四)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
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五)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照《上市规则》第9.3.2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但存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预告。
  (六)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七)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
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八)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审计委员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应披露
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
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影响。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足额坏账准备;
  (6)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7)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8)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
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
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
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7)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
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8)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
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
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上述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二)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
务: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三)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可能产生的影响。
    (四)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
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五)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
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
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
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
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
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
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
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
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
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报告、流转、审核、披露流程
  第十八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重大信息是指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
影响、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
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等;
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
变化;签署重大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
情况;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
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
等;
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中重大事件的知情人等)应在知悉重大信息的第
一时间(系指报告义务人获知拟报告信息的当天或不超过当日的24小时)报告董事
长并通知董事会秘书,并保证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
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
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
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
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
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
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报告义务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董事长接到报告义务人报告的信息后,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本制度的规
定,决定是否召开董事会会议,并敦促董事会秘书作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义务人报告的信息后,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本制度
的规定,分析判断是否需公开相关信息,需公开相关信息的,应及时向董事长提出
召开董事会会议的建议。
  证券部接到报告义务人报告的信息后,应立即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接
到报告后,应根据前款要求进行处理。
  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交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
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义务人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九条 临时公告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流程;
  (一)证券部负责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议案、
会议决议及其公告等文件的准备和制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董事会秘书应在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及时将会
议决议及其公告及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在深交所网上业务专区以电子方式报送深
交所,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有关会议情况。
  (三)证券部负责草拟临时公告文稿,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若临时报告的内
容涉及公司经营或财务有关问题的,则公司经理层、财务负责人有义务协助证券部
编制相应部分内容。
  (四)公司临时公告文稿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临时报告需经股东会、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审议的,在经股东会、董事会或审
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或公告临时报告文件。
  若临时报告不需要股东会、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审议,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
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审计委员会决议以外的临时
报告: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2)以审计委员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审核签字;
  (3)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
告应提交总经理审核签字,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4)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
提交该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或该参股公司董事审核签字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和公司
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本公司名义发布。
  (5)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
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经董事会秘书书面确认后,提交公
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经理层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各部门、控股参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向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经理层的有关人员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
件资料或数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公司董事予以审阅。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的反馈意见组织对定期报告草案进行修改,并最终
形成审议稿。
  (四)定期报告审议稿形成后,公司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对定期
报告审议稿进行审议。定期报告审议稿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成为定期报告(正
式稿)。
  (五)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正式稿)。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对定期报
告(正式稿)的信息披露工作,将定期报告(正式稿)全文及摘要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或公告,并送交深交所、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等监管机构。定期报告披露前,
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
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二条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证券部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
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二十三条。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
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为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
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
领导。
  第二十五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证券部承担如下职责: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一)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负责收集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汇报及
披露。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股东会会议、列席董事会会议,有权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
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
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审计委员会公告外,公
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
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深交所赋予的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公司报告的资料收集并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和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等对重
             大信息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等职责
  第二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为信息披露
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二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
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
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
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
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和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等对
重大信息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等的职责:
  (一)董事和董事会对重大信息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等的职责:
和证券部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并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责任,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的说明;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
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开披露过的信息。
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信息等情况及时、真实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
告的责任。
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
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审计委员会委员和审计委员会对重大信息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等的职责: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及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监督,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
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高级管理人员对重大信息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等的职责:
和证券部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并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说明重大财
务事项,并在提供的相关资料上签字;
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如有相关情况发生,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报告人应在事发当日报告公司董事长、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同时应在需披露事项发生当日将需披露事项涉及的合同、协
议等相关信息提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需要提供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
部门、子公司应当按照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要求的内容与时限提交。
  公司各相关部门、子公司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
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布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系的说明;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
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
情况(如有),相关负责人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对所提供的信息
在未公开披露前承担保密责任及其他相应责任。
    第六章 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三十一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重大事件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
的其他重要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第三十二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
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的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
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由于与前述第(一)至第(八)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四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
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漏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
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
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
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
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
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
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发生重大事件时,应履行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信息报
告程序,属于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的保密密级皆属于机密,须把信息的
知晓程度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内,公司应以董事会名义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
  第三十七条 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
作为各部门、子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公
司董事会签署责任书。
  第三十八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本制度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时,公司有权对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降职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
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上述责任追究、处分情况及时上报深交所和中国
证监会江苏监管局。
        第七章 各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和该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
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参股公司的有关信息披露工作由证券部负责,参股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应
予以配合。
  第四十条 各部门和子公司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信息披露具体事
务管理负责人直接向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负责,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
部报告与本部门、本子公司相关的信息,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所有重大事件以及
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的事件。
    第八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报告、申报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
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
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交所在其指定网
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金额、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直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
四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
制度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数据和信息
变动的自查和信息披露工作,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
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公司证券部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于其违
规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证券部将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应
及时报告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
  第九章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流程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监管
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
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
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等。
  第四十九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第四十八条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
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
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十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交由证券部保存,文件保存地点
为公司的证券部,证券部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相
关文件、资料保存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参股控股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记录、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部应当予以妥善记录和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十
年。
  第五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应在相关信息刊登于指定媒体当日
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公司相关人员的履职文件应在证券部收到相关文件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
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五十三条 证券部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审计委员会决议
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 年。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
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五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
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
罚。
  第五十六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进
行处罚。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
江苏监管局。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二)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的;
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的;
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四)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含本数,“少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八条 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其
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未规定的信息披露有关事宜,按照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以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胜利精密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